原刑罚变更时如何数罪并罚
宣告判决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规定罪犯漏罪或者新罪的。但对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前,既有失踪又有新罪的情形,如何处理,没有规定。但是,刑法或者相关司法解释应当对原判刑罚法定变更后如何数罪并罚做出说明。详情如下:
(1)对于漏罪和新罪如何合并处罚?
宣告判决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规定罪犯漏罪或者新罪的。但对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前,既有漏罪又有新罪的情形,如何处理,没有规定。人们对此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是先对不作为犯罪作出判决,把判处的刑罚和前罪的刑罚结合起来决定要执行的刑罚;对新的犯罪作出判决,对新的犯罪所判处的刑罚和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重新实行并罚,最后决定执行的刑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对漏罪和新罪分别实行数罪并罚,然后对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和前罪判决未执行的刑罚重新实行数罪并罚,最后决定执行的刑罚。
(2)原刑罚变更后如何数罪并罚?
鉴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告人原来的主刑种类和刑期没有改变,作出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事实上,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依法减刑,发现漏罪或者新罪后如何数罪并罚,刑法只作了部分说明,并未细化,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司法解释。
我们认为,刑法或者相关司法解释应当对原判刑罚法定变更后如何数罪并罚做出说明。
1、变更刑后发现漏罪。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死刑缓期执行为无期徒刑后被认定有罪,另一种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被认定有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应当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计入新判决决定的刑期。
2.刑罚变更后再次犯罪的情形。仅指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次犯罪的情形(不包括死缓)。原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后应当执行的刑期,先予扣除,再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剩余刑期和新的刑期。
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依法减刑后发现漏罪的。先根据刑法第69条决定原判刑期和后判刑期,再减去已执行的刑期和减刑的刑期。
4、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依法减刑后又犯罪的。应当从原判刑罚中减去已执行的刑罚和已减刑的刑罚,然后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剩余的刑罚和新判处的刑罚。
综上所述,边肖整理了数罪并罚的相关内容。于是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犯罪分子漏罪或者新罪的。但对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前,既有失踪又有新罪的情形,如何处理,没有规定。更多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