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刑事辩护 持有、使用假币罪如何定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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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使用假币罪如何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罪有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对象元素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系统。或者使用假币危害或者已经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和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

第二,客观因素

持有、使用假币罪客观上表现为持有、使用假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持有是指控制和掌握假币的行为。具体可以是行为人将伪造的货币随身携带,藏于家中或者其他地方,或者将伪造的货币委托他人保管,都在自己的控制范围之内。无论行为人持有假币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只要能够证明行为人掌握、控制了一定数量的假币,就符合本罪的行为特征。所谓使用,是指将假币冒充真币流通的行为。一般来说,收款人并不知道货币是假币,所以这种使用具有欺骗性。至于具体采用的方法,可以多种多样。有的用来购买商品,有的用来还债,有的借给别人,有的甚至充当赌资。具体使用方法不影响本罪的行为特征。

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必须是数额较大才能构成本罪。对于“数额较大”,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卖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贩卖伪造的国家货币罪的起刑点的规定,以“货币总面值1000元以上或者100枚以上”为认定标准。未达到上述门槛数额的,即使有其他严重情节,也不能认定构成本罪。

三、主要内容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因素

持有、使用假币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币而非法持有、使用。如果是因被他人欺骗或者欺骗而由他人携带或者保管,或者在销售商品、经济往来等活动中收受假币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持有或者使用,则因不是故意,不构成本罪。但如果仍错误持有或使用假币,仍可构成本罪,按本罪处罚。所谓明知,既包括明知是假币,即明知持有、使用的货币是假币,也包括明知是假币的可能性,即明知持有、使用的货币可能是假币,虽然不能完全确定。至于犯罪动机,有很多种,但不能是由于走私、伪造、出售、购买、运输,以及金融工作人员有意将假币购买、兑换为真币,否则应构成另一罪,而不是本罪。此外,明知他人持有假币而代为收藏,对于他人而言是故意,而对于收藏者而言,由于不具有实际控制权,其故意内容是帮助他人藏匿赃物,构成犯罪,应以藏匿赃物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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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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