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刑事辩护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本文章主要讲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网站主要提供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法律知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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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11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章作为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七条。

2.增加一条,作为第一条:“为了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NPC常务委员会。”

4.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

5.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全程民主,始终密切联系人民,听取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权益。”

6.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重大问题,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7.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8.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积极开展对外交往,加强同各国议会、国际和区域议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九。第一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NPC常务委员会召集。NPC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X.第五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主席团和秘书长的名单草案,由NPC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交预备会议。”

XI。第六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主席团选举主席团成员若干人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指定其中一人为全体会议的主持人。”

十二。第七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由主席团决定。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处理主席团交办的事项,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常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主席团办理下列事项:

“(一)根据会议议程决定会议议程;

“(二)决定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三)听取和审议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决定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四)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各种议案和报告审议情况的报告,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决议草案提交会议表决;

“(五)听取主席团常务主席关于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候选人名单的说明,提名大会选举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候选人,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向会议提出选举和任命办法草案;

“(7)组织会议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机构成员的宪法宣誓;

“(八)其他应当由主席团处理的事项。”

14.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应当听取秘书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提请主席团审议的事项的报告,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会议日程作必要的调整.”

十五。第九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NPC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16.第十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十七。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NPC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主席团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十八。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可以提议罢免NPC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19.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20.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NPC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NPC常务委员会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他将行使职权,直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二十一。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担任上述职务的,应当辞去常委职务。”

22.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起草会议议程草案,必要时提出调整议程的建议”。

增加两项作为第三项、第四项:“(三)决定是否将议案、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对不交付表决的,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

(四)通过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代表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计划、规范性文件等。”.

23.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委员长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

二十四个。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设立法制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工作委员会。”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职责和任免依照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决定办理。”

二十五。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委员长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二十六岁。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书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国务院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未完待续)

27.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可以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成员的任免。”

28.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委员长会议和国务院总理的请求,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罢免国务院其他个别组成人员;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请求,可以决定解除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个别成员的职务。”

29.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事务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NPC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款修改为:“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在大会闭会期间,NPC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30.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各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其任期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新的专门委员会为止。”

31.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NPC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NPC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组织起草法律草案和其他议案”。

增加四项,作为第三项至第六项:“(三)承担NPC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相关具体工作;

“(四)承担NPC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五)承担NPC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的具体工作;

(六)根据NPC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提出建议。

第三项改为第八项,修改为:“(八)审查NPC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门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决定和决议,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的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具体法律问题的解释,提出意见。”

第四项改为第九项,第五项改为第七项。

增加三项作为第十项至第十二项:“(十)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督促办理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一)按照NPC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开展对外交往;

“(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32.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民族事务委员会可以就加强民族团结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审查提请NPC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向NPC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33.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负责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违宪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NPC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草案向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

34.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计划纲要草案、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中央决算草案、有关报告和国务院提出的调整方案,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的报告;其他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有关草案和报告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意见。”

35.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在民主的全过程中充分发挥作用。”

36.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NPC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密切联系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扩大代表对各项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

“NPC常委会建立健全了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

” NPC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保障.”

37.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NPC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NPC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与代表沟通,充分听取代表意见,介绍有关情况,认真研究处理,及时给予答复。

“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应当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常委会办公室每年向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38.删除第二、八、十一、十二、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二、二十九、三十、三十一、四十五和四十六条。

本决定自2021年3月1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章、条、款、项的序号和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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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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