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刑事辩护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规定)

本文章主要讲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立案标准);本网站主要提供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法律知识平台;

本文章主要讲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立案标准);本网站主要提供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法律知识平台;

(2016年12月28日烟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8日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批准2021年施行)。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烟台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分为禁放区和一般管理区。

第四条禁止在禁放区内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

无放电区域为:

(1)芝罘区、福山区、莱山、牟平区、蓬莱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实验区、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的建成区。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禁放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在一般管理区内,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公务员机构、幼儿园、中小学;

(二)高架道路、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地下管线、检查井、建筑工地;

(三)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和窗户;

(四)车站、码头、机场、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和宗教活动场所;

(五)安全保护区内的输变电、燃气、燃料等能源设施;

(6)大型仓库和停车场;

(七)风景名胜区、林地和绿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有关单位可以在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并做好保护工作。

第六条本条例由市和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教育、民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处置、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协助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重度污染天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重大节日需要举办焰火晚会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区(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区(市)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第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投掷的;

(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上抛掷;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的;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监督下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划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劝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可给予适当奖励。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其属地管理或者职责范围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城管、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内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立案标准))讲解到这里,如想了解法律知识更多,持续关注www.ryxv.cn网站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法律知识分享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ryxv.cn/234933/

作者: 法律知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