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刑事辩护 强制戒毒所是属于什么单位(强制戒毒所隶属于哪个部门)

强制戒毒所是属于什么单位(强制戒毒所隶属于哪个部门)

本文章主要讲述强制戒毒所属于哪个部门(有关强制戒毒所了解);本网站主要提供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法律知识平台;

本文章主要讲述强制戒毒所属于哪个部门(有关强制戒毒所了解);本网站主要提供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法律知识平台;

【作者简介】

莫冠耀

云南师范大学法律与社会学学院教授

云南师范大学生活垃圾教育中心主任

云南高校名师

国家禁毒办专家库成员

中国预防药物滥用协会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中规定的强制隔离戒毒,是将以往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部门劳动教养相结合的一种新型戒毒措施。

一、强制隔离戒毒的概念和对象

强制隔离戒毒是指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送至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期限为2年,集身体戒毒、心理康复和社会回归为一体的一种行政强制戒毒措施。强制戒毒所对吸毒人员采取针对性的物理戒毒、心理治疗、身体康复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同时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学习法律知识、禁毒知识,进行预防复吸培训和不良行为矫正。

《戒毒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躯体康复训练、健康、道德和法制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强制戒毒措施主要针对吸毒成瘾严重、注射毒品、一次吸食两种以上毒品、多次吸食毒品、戒断后又多次吸食毒品的人员。

《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戒毒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对吸毒成瘾严重且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什么是严重的毒瘾?

公安部、卫计委发布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0年11月19日通过,2011年4月1日实施,2016年11月22日修订)第八条规定,吸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一)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前强制戒毒或者劳动教养)、社区康复,或者已经参加药物维持治疗,又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证据证明其以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至少三次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

(三)有证据证明吸毒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规定,两种以上毒品是指阿片类药物(包括鸦片、吗啡、海洛因、杜冷丁等。)、安非他明(包括各种安非他明衍生物)、大麻、可卡因、氯胺酮等其他毒品。

二。强制隔离戒毒的场所和期限

《禁毒法》实施后,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所转为强制隔离戒毒所或社区康复场所;司法部门的一些劳教场所也改造成了强制司法隔离戒毒所或社区康复场所。

《戒毒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至六个月后,转送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强制隔离戒毒。对不具备实施前款规定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实施方案。但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禁毒法》实施前,强制戒毒从1-3个月延长至3-6个月,后又延长至6-12个月。这一时期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身体排毒上。基于对戒毒治疗科学规律的认识不足,我国原有的戒毒治疗体系注重物理戒毒,对戒毒人员的后续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重视不够。《联合国控制药物滥用未来活动的综合性多学科纲要》(维也纳,1987年)认为,物理戒毒只是戒毒治疗和康复的一部分,物理戒毒之后必须进行身心康复,逐步引导吸毒者回归正常生活和社会。但是,吸毒者要想恢复正常生活,会遇到很多难以克服的困难。因此,加强心理康复和社会回归训练,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是非常重要的。

强制戒毒期限为两年,自作出强制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两年的时限,主要是总结和借鉴国内外药物治疗的成熟经验。完整全面的戒毒需要急性戒毒阶段、心理康复阶段和回归社会阶段,需要较长的时间。急性脱毒阶段时间较短,一般在一个月以内,但迁延性躯体症状会持续较长时间。但心理康复阶段需要较长时间,个体差异很大,甚至伴随一个人的一生。回归社会也是一个难题,既有社会因素,也有吸毒人员的个体因素。结合我国原有的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做法,吸毒成瘾严重的吸毒人员需要两年左右的时间进行戒断,身心恢复,心理稳定,这样戒毒后巩固率会提高,复吸率会有效降低。

同时,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不宜过长。这主要是因为吸毒人员的人身自由不应被长期限制,长期脱离社会会增加他们回归社会的难度。而且行政强制戒毒措施的时长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力度不能也不应该超过刑法对轻罪的处罚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涉及对吸毒人员人身自由的限制,具有相当的强制性。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确保公安机关不滥用职权,《禁毒法》明确界定了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范围,规定“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此外,“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得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强制隔离戒毒的推进和延伸

强制戒毒期间,经诊断评估,期限可以提前一年或者延长一年。《禁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实施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前提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决策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决策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可以延长至一年。

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诊断评估必须是期满一年后,而且是非必要的诊断评估,也就是说,不必对所有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进行诊断评估。2年期满前,必须作出诊断评估,即对已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全部进行诊断评估,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由原决定机关提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根据2013年9月2日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诊断。

所谓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是指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对戒毒人员的身体戒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适应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估和客观评价。

《办法》第六条规定,诊断性评价包括生理脱毒评价、身心康复评价、行为表现评价、社会环境和适应性评价。《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生理戒毒评估、身心康复评估、行为表现评估均为“合格”,社会环境和适用性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物理戒毒和身心康复评估结果有一项以上为“不合格”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建议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三个月至六个月;行为表现评价结果未达到“合格”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根据其情况提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强制戒毒政策性强,执行力强,限制人身自由。执法机构应严格适用条件,审慎决策;强制隔离戒毒的诊断和评估应当科学、公正、公开,延长期限的决定应当更加慎重。目前两个中央国家机关管理同一事务,一个管上半年,一个管下半年,各自为政,导致强制隔离戒毒很难做到统一管理、执法一致、综合评价。工作衔接造成一些困难,形成制度障碍,戒毒效果容易打折扣,执法效益成本也大大增加。需要进行一些立法修正和机构改革。

本文内容(强制戒毒所属于哪个部门(有关强制戒毒所了解))讲解到这里,如想了解法律知识更多,持续关注www.ryxv.cn网站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法律知识分享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ryxv.cn/197996/

作者: 法律知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