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主要讲述承包人行使法定优先权需要什么条件,本网站主要提供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法律知识平台;
(1)有合法有效的施工合同;
(2)工程已经竣工,具有竣工验收证书;
(3)工程款的金额已经确定;
(4)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支付了合理期限的索款(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在下列情况下,即使发包人仍拖欠承包人工程款,法院也不应适用《民法典》第80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1)民法典实施前成立的工程合同,在1999年10月1日以前已经竣工或者停止的,不适用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虽然项目建设跨越民法典实施日期,但抵押权在1999年10月1日之前存在的,应当按照其设立的先后顺序确定权利的先后顺序,不适用相关司法解释。
(2)无效工程合同。
(3)建设项目的性质不适合折价或者拍卖的。即建筑工程属于法律禁止和限制的流通,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①国有工程,如国家机关、军队、国防工程;
(2)社会公共和公益项目,如图书馆、医院、学校、道路桥梁、水利环保等工程设施;
③土方工程、地下隐蔽工程及其他工程设施。
(4)对于商品房开发项目,如果消费者支付了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为了优先保护消费者的(生存)利益,不应适用《民法典》第807条判定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5)建设项目为第三方所有。《民法》第807条规定了雇主和承包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建设项目不属于发包人所有,则不适用本规定。工程归第三方所有有两种情况:一是工程自始归第三方所有,第三方委托发包人发包施工;第二,项目原属发包人所有,依法由第三方收购。
(6)优先受偿权已过除外期限。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超过6个月不得允许。
(7)认定优先受偿工程价款将导致社会利益严重失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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