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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强奸女企业家案二审维持原判公职人员强奸罪怎么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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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参与聚餐的公职人员也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

轰动一时的湖南郴州市北湖区团委原书记褚被控在一家酒局试图强奸年轻的海归企业家杨。二审近日宣判。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原判,即认定楚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21年4月20日,郴州中院一位负责人向记者证实了上述信息。

楚郑挺,1987年11月出生,湖南郴州人。他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曾在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工作,也是时任郴州市北湖区区委书记的秘书。2018年5月,楚被任命为北湖区团委书记。

本案受害人杨女士,1992年出生,老家也在郴州。杨女士留学美国,获得学士和硕士学位。回国后,她成了家里几家新能源企业的掌舵人。

2020年3月31日,杨女士应楚的邀请,来到郴州市帝都海鲜酒家201包厢聚餐。

记者获得的司法文书显示,参加饭局的有10男3女。除了楚和杨女士,他们还包括这家海鲜餐厅的董事长唐定坤等年轻企业家,郴州市北湖区住建局的公职人员,以及郴州市国有企业系统的公职人员。席间,大家喝了2瓶白酒,10瓶红酒。

第二天,杨女士向郴州市和湖南省多个政府部门举报称,3月31日晚吃饭时,楚将她拉到隔壁一间空的包间内,意图实施暴力,当时她正在包厢茶室休息。与杨女士一起吃饭的同学邓女士看到后,楚离开,未果。

杨女士也向郴州警方报警。

同年4月8日,楚郑挺被警方传唤;9日,他被拘留。在警方调查阶段,他涉嫌强制猥亵。

同年6月24日,郴州市宜章县检察院以楚涉嫌强奸罪向宜章县法院提起公诉。

12月1日,宜章县法院一审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楚违背杨女士的意愿,采用暴力手段与杨女士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楚郑挺已经开始犯罪了,但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失败了。是犯罪未遂,可以按照犯罪既遂从轻处罚”。

对于杨女士及其代理人提出的“楚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应当加重处罚。经查,楚在无人居住、无照明的包厢内实施犯罪行为,不符合‘公共’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宜章县法院一审判决楚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对于杨女士的民事赔偿请求,法院只认可了医疗费,共计737.46元。

楚郑挺后来提出上诉。他在2020年12月7日写的《上诉人对一审判决的具体意见》中称,“2020年3月31日晚,在帝都海鲜酒家202号包厢,我绝对没有违背杨当时的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按压其身体,脱光其裤子,意图与其发生性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这个案子是典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历史一定会证明这个错案,还原一切真相。我确定我是完全无辜的!”

他说他“永远不会放弃,永远不会退缩,永远不会屈服”。

2021年3月3日,此案二审由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2021年4月20日,郴州中院一负责人告诉记者,该案二审已宣判,结果是维持一审原判。

与此同时,郴州一名政府官员也告诉记者,2020年3月31日参加饭局的其他公职人员已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公职人员强奸罪怎么量刑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是可耻的。主要指采用捆绑、捂嘴、卡脖子等残忍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强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多次强奸妇女;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痴呆患者、孕妇或者患病妇女的;等一下。

(2)强奸多名妇女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也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三人以上,包括三名以上妇女和三名以上妇女幼女,但不包括三名以上幼女。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影剧院等人来人往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男子在同一短时间内,为了共同强奸,故意轮流强奸同一女子的行为。

(五)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者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者其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当场或者经治疗后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以故意杀人罪暴力杀害被害人后实施强奸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强奸尸体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沉默和逃跑而杀害或伤害了妇女,他将受到数罪处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情形。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刑法条款]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强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职权、隶属关系,胁迫他人奸淫军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骗取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1年最新强奸罪的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与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行为的残疾人通奸,应当以强奸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84〕7号,1984年4月26日)

一、如何认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明知女性患有精神病或者痴呆(严重)而与之发生性关系,无论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在发病前的一段时间内,经女方本人同意,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

在确定是否违背女性意愿时,不能以受害人的风格来划分。

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也应以强奸罪定罪。

强奸的认定不能以被害人反抗与否为依据。如果女性没有表现出反抗,或者反抗不明显,就要具体分析,仔细区分。

二、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等手段如何认定?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殴打、捆绑、勒死、推倒被害妇女,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无法反抗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威胁、恐吓被害妇女,以达到精神胁迫的手段。如威胁报复、泄露隐私、伤害亲人等。,

利用迷信恐吓欺骗,利用养育、从属、权威和孤立的环境条件胁迫、迫害妇女,迫使她们忍气吞声,不敢反抗。

有教养、有从属关系、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不能都认定为强奸。人们利用自己与受害女性的特定关系迫使其就范,比如养(生)父通过虐待、克扣生活费等方式迫使养(生)女容忍其通奸;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利用职权引诱妇女的行为,妇女在相互利用的基础上与其发生性关系,不一定构成强奸罪。对于一贯利用职权强奸多名妇女,情节恶劣的,可判流氓罪。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比如,趁着女性重病熟睡,实施奸淫;利用醉酒、麻醉、医疗等手段奸淫妇女的。

3.办理强奸案件时,要严格区分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技术罪的界限?

1.将强奸与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非法性行为区分开来。

2.区分强奸和通奸。请注意:

(1)有些与他人通奸的女性,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事情曝光后,怕丢面子,或为了推卸责任,陷害他人等。,把通奸说成强奸,不能归为强奸。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的三心二意的问题,比如双方平时的关系,发生性行为的情况和情节,女方在事发后的态度,以及她报案的情况等,都要仔细审查,综合分析。一般不是真的违背女性意志,不应该以强奸罪论处。如果违背女性意愿,将以强奸罪论处。

(2)如果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女方意愿的,但事后没有报告,之后女方又多次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进行精神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负重、屈服,应以强奸罪论处。

(4)如果男女双方先通奸,后女方不愿继续通奸,男方无休止纠缠,并以暴力或抹黑等方式胁迫。,强迫他们与女方发生性关系,这将作为强奸罪论处。

3.区分轮奸和男女流氓的滥交。有的流氓犯罪时,不仅与男女流氓发生性关系,还挟持年轻女性作为人质实施强奸,后者应以强奸罪定罪。

4.区分强奸未遂和流氓罪。

七、如何处罚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妇女?

如果女性教唆或帮助男性实施强奸,则属于共同犯罪。根据她在强奸罪中所起的作用,应将她归类为教唆犯或从犯,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0.20第18号)

第五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引诱、胁迫、欺骗或者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或者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

[加重情节]

1.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52条第1款)

2.强奸妇女又强奸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性交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无论幼女是否自愿,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明显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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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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