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刑事辩护 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采取的查询措施相关知识整理(刑事案件防范措施)

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采取的查询措施相关知识整理(刑事案件防范措施)

一.查询的概念 查询,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依法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证券登记结…

一.查询的概念

查询,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依法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单位查询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状况。

二.查询的条件

(一)查询目的是为了侦查犯罪需要

查询财产必须是与犯罪嫌疑人有关,可能被用于犯罪,可能是犯罪所得,有利于查明财产状况和案情。

(二)查询的范围必须符合刑诉法规定

查询的范围包括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的存款、汇款、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三.查询的审批

(一)报请批准

向有关单位查询犯罪嫌疑人财产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查询财产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制作《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办案部门制作《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

四.查询的执行。

(一)一般查询

1.查询主体

两名以上办案人员

2.查询所需的证书及文件

持人民警察证和加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章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到协助查询的单位现场办理,涉案账户网络账户资金网络查控的除外。

无法现场办理完毕的,提出协助要求的公安机关可以指派至少一名办案人员持人民警察证和单位介绍信到协助查询的单位取回反馈结果。

3.相关材料填具和交接

将《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正本和回执联交有关单位协助查询。正本由协助查询单位留存,作为协助查询犯罪嫌疑人财产的依据。回执联和有关查询材料由协助查询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或者查询专用章后退回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4.批量查询

涉案账户较多,需要批量查询的,公安机关应当同时提供电子版查询清单。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协助查询的单位提供电子版查询结果。对有关单位协助查询的信息,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抄录、复制、照相,并要求该单位在有关复制材料上加盖证明印章,但一般不得提取原件。

5.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询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二)异地查询

1.所需的的证明及文件

需要跨地区办理查询的,可以持《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人民警察证、办案协作函,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2.利用信息化应用系统或传真方式传输相关文件

办案地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化应用系统传输加盖电子签章的办案协作函和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将办案协作函和相关法律文书及凭证传真至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接收后,经审查确认,在传来的法律文书上加盖本地公安机关印章,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持人民警察证到有关单位现场办理。

(三)集中查询

涉案账户较多,办案地公安机关需要对其集中查询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同一省级区域范围内的集中查询

需要查询的账户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办案地公安机关出具《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逐级上报并经省级公安机关的相关业务部门批准后,由办案地公安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持人民警察证和《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原件,到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要求办理。

2.跨省级区域范围的集中查询

需要查询的账户分属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办案地公安机关出具《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逐级上报并经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地公安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持人民警察证和《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原件,到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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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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