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刑事辩护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是什么?(试述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性质)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是什么?(试述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性质)

本文章主要讲述采矿权和探矿权的区别(取得探矿权的三种方式);本网站主要提供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法律知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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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取得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一、相似之处:

(一)权利的取得必须经过行政许可,并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或者地表、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需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依法申请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生产自用进行勘查的除外。

(2)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使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3),全部实行有偿采集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所缴纳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减免。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四)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得转让 ,但根据以下规定可以转让的除外:

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工作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工作,并有权优先取得勘查工作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探矿权可以转让给他人。

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等企业资产产权变动,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后,采矿权可以转让给他人开采。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6条,禁止倒卖探矿权和采矿权牟利。

(六),同权利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探矿权人。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因此,探矿权、采矿权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

二。它们之间的区别:

国土资源部咨询中心副主任李先生认为,对于同一块矿产地,人们总是认为采矿权的价值高于探矿权,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在法律层面,探矿权和采矿权是有区别的;但在经济层面,探矿权和采矿权没有区别。那么从法律角度看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呢?

不同的权利

探矿权是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探的权利,采矿权是对矿产资源进行开采并获得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二)承担不同的费用。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探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投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转让给探矿权人,并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探矿权价款的缴纳仅针对国家出资勘查并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并不是所有初始取得探矿权都需要缴纳探矿权价款。一个人取得探矿权并支付探矿权价款,必须同时满足“国家出资”和“已探明矿产地”两个条件,即取得的探矿权是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是已探明矿产地。

《关于清理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区的通知》第二条明确界定了“国家出资”和“探明矿区”的含义:

国家出资:指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地质勘查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价款收入和各种基金(以前对其他经济类型勘查的投入和目前矿业权的丧失也将视为国家出资)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拨款。

已探明矿产地:指通过地质勘探发现的具有工业价值或进一步工作价值的区域。主要要求:

1、对矿体的分布和埋藏有一定的地质调查和必要的工程揭露和控制;

2.有定期的矿石质量取样检测数据,矿石品位、矿体厚度等指标符合当前矿产行业的要求;

3.除1吨以上的岩金和0.5吨以上的砂金外,矿产地的资源或储量规模应达到现行《矿床工业要求参考手册》中小规模上限的二分之一的标准。

4.推断资源或储量的地质控制程度-预测资源量或以上。

2006年10月25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本通知发布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无偿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清理,并补交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自2006年10月25日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初始收购过程中未缴纳的探矿权价款进行清理,探矿权人应当缴纳探矿权价款。

2010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国家出资勘查矿产地及权益管理的通知》,提出再次清理“国家出资勘查矿产地”。同时规定,登记机关委托评估时,应当明确要求评估机构对国家出资勘查矿产地形成的矿业权价款部分进行区分。企业自行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不得收取矿业权价款。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投入”和“已探明矿产地”仍是判断是否应当缴纳探矿权价款的核心标准。此外,探矿权人以公司自有资金勘查的矿产地,不属于支付探矿权价款的范围。现阶段初步取得探矿权涉及国家出资并已探明矿产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探矿权价款。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年每平方公里1000元。《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按照《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经评估形成的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矿权可以一次性或者分期缴纳。

(3)不同的获取方式

获得采矿权有三种方式:

1.先申请探矿权,待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后再申请成为采矿权;

2.通过矿业权主管部门组织的竞争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

3.通过其他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取得的。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出售企业资产等企业资产产权变动,需要变更矿业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后,可以转让矿业权,由受让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矿业权人。

获得探矿权有三种方式:

1.直接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该方法遵循先申请原则,先申请先服务;

2.通过竞争性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取得;

3.通过其他探矿权人转让探矿权取得的。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探矿权可以转让给他人。

(四)不同的转让条件

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等企业资产产权变动,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后,采矿权可以转让给他人开采。

采矿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矿山企业从事采矿生产满1年;

2.采矿权没有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工作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工作,并有权优先取得勘查工作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探矿权可以转让给他人。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勘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2年内,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探投资;

3.探矿权没有争议;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同的权利

就权利内容而言,探矿权是矿产资源勘查阶段的权利,其内容是对矿产资源进行普查,而采矿权是矿产资源开采阶段的权利,包括开采矿产资源和取得、销售矿产品的权利。

就权利行使的结果而言,探矿权人行使探矿权的结果是地质成果报告,作为智力成果属于无形财产;采矿权人行使采矿权的结果是获得矿产品,矿产品是作为实物商品的有形财产。

采矿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采矿范围和期限从事采矿活动;

2.自销矿产品,但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除外;

3.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4.根据生产建设需要取得土地使用权;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采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或者办理其他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探矿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2.在勘探作业区及邻近区域架设供电、供水和通讯管道,但不得影响和损坏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道;

3.勘探作业区及邻近地区的交通;

4.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5.优先获得勘查作业区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6.优先取得勘查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7.自销在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六)履行的不同义务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2.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3.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4.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5.接受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报表。

探矿业主应履行以下义务:

1.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工建设,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2.向勘查登记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3.未按设计施工的探矿工程,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4.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和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探和综合评价;

5.编制矿产资源勘探报告,并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6.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报送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

7.遵守有关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8.勘探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对勘探作业遗留的井、硐进行封堵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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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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