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刑事辩护 不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是什么(下列哪些是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不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是什么(下列哪些是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本文章主要讲述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职权);本网站主要提供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法律知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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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选举法和代表法的规定和要求,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利有: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等;义务是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行使职权,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等。根据宪法、选举法和代表法的规定和要求,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利包括: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发表意见的权利;提议罢免人员的权利;提出问题和进行调查等的权利。;义务是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行使职权,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1.审议权。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种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达愿望和立场,予以肯定、否定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参加审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是代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代表行使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代表们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地肯定报告和议案的成绩,指出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2.提案权。人大立法、决定重大事项,一般要经过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颁布法律(法规)、决定、决议的程序。其中,提案是审议和决策的前提。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国家机关和机构有权提出议案,还规定代表有权联名提出议案,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3.投票权。表决是指在国会通过报告和议案、决定有关事项时,代表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并以法律标准确定结果的行为。表决权是指代表对提交表决的报告、提案及相关事项表达各种意愿(包括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权利。投票权的行使会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是投票结果的直接依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是衡量一项议案通过与否的标准。只有在两类问题上的决定比多数标准更严格:一是修改宪法时,宪法修正案的通过需要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遇有不能举行选举的非常情况,可以决定延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延长任期的决定必须经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通过。

选举权是人大代表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代表应该珍惜这一权利,“投下神圣的一票”。首先,积极参与投票。由于表决采用绝对多数原则,即通过法案的标准是“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而不是“出席会议的代表的过半数”。表面上看,不投票既不是赞成也不是反对,但在决定投票结果上和投反对票有异曲同工之妙。不投票的人越多,就越难达到通过法案所需的法定人数,甚至阻碍法案的通过。第二,代表在行使选举权时,要充分反映选民或选举单位的意见,同时要顾全大局,从全体人民的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妥善处理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

4.询问和质询权。询问和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形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有关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国务院及其各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提出质询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质询。询问和询问的相似之处在于,通过询问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回答问题、说明情况,就是询问和了解。不同的是提问的方式更加严肃,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批判;质疑是有法律程序的,要按程序进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质询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由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根据情况,可以在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受质询机关应当再次答复。

5.投票权。选举权是指代表参加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和其他人员的权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领导人是: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总统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成员的人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省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由主席团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

6.罢免权。免职是指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届满前,通过选举和任命予以免职的法律行为。罢免的范围与国家机关选举产生和任命的工作人员大致相同。在人大的各种监督措施中,罢免国家工作人员是最严厉和最后的监督措施。因此,要实施召回,必须采取严肃审慎的政策,严格控制程序。要依法罢免那些违法失职、失信于民的人,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罢免权,坚持“慎民态度”。为了体现这些精神,法律对罢免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只有主席团、三个代表理论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才有权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在代表大会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罢免的对象和理由。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大会审议,然后由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经主席团提议,由全体会议决定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罢免者可以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申辩。

7.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看法和意见的总称。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联系群众、改进工作的重要形式。代表、批评和意见可以单独提出,也可以联合提出;它可以在大会届会期间或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8.NPC代表在闭会期间参与活动的权利。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为了履行代表的职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不仅规定了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享有的工作和权利,还规定了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权利。闭会期间活动是会员大会期间活动的延伸,也是会员大会期间工作的基础和条件。法定代表人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出席视察和专题调研,应邀参加执法检查,列席有关会议,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NPC议员的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方略已经载入宪法。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宪法和法律具有极高的权威和尊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和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中国近290万名全国和地方人大代表中有许多是立法的直接参与者和建设法治国家的中坚力量,他们有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宣传和实施法律,并协助法律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得到实施。代表在这方面的表率作用,对于在全社会形成普遍的法治意识,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具有深远的意义。

2.保守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只为一定范围的人所知悉。主要是: (一)国家大事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其他国家秘密。由于这些国家秘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法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人大代表来自社会各个方面。一是相当一部分人接触到了上述国家机密,二是他们在参与国家事务决策时,也知道和掌握了一些国家机密。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成员,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模范遵守保密制度,如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要在公共场合谈论国家机密等。

3.联系群众。将人民的愿望和要求委托给代表,然后代表将这些愿望和要求反映给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必须密切联系群众,使他们真正了解社情民意,了解人民的愿望,为人民行使权利。代表只有密切联系群众,才能把自己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才能获得工作的动力,才能增强责任感。为此,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区的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4.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它是人民委派给权力机构的使者,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与审议各种报告和议案。是代表的神圣权利,也是代表的法定义务,不能无故出现空缺。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职权。”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同样,如果人大代表对人大审议的议案漠不关心,在选举和表决议案时不投票,也是失职。因此,代表们要自觉遵守代表大会的纪律,依法认真行使代表大会期间的各项职权,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和发表意见,积极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努力做好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

5.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为了履行代表的职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不仅规定了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享有的工作和权利,还规定了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权利。闭会期间活动是会员大会期间活动的延伸,也是会员大会期间工作的基础和条件。法定代表人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出席视察和专题调研,应邀参加执法检查,列席有关会议,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组织的会议、视察、执法检查、调研、评议等活动,参加代表小组组织的活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闭会期间,代表参加活动的时间省市人大代表每年20天,县(市区)乡镇人大代表每年15天。

6.人大代表应当参加人大常委会和代表小组组织的学习培训和法律讲座,努力提高自身素质;通过走访、座谈、接待等形式,密切联系群众,定期走访选民,听取和反映他们对各项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7、坚持每年向选民(代表小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联系小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听取选民和代表对其工作的意见,并接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8.在日常工作和社会活动中,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取得优异成绩。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赢得人民的信服和支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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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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