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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本文章主要讲述准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除了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还有一类特殊的行为称为准法律行为,包括事实通知和意思通知。事实通知又称观念通知,其表示的是某种事实,而非意思。例如,合同法中规定的承诺迟到通知、债权让与通知等虽都是一种表示,但表示的内容却是某种事实,而不是意思,故属于事实通知而非表意行为。另外,表意行为的效果应该由当事人意思表示决定,如果虽有表示一定意思的行为,但法律效果不由该表示的内容决定,仍不能成立意思表示。如催告、拒绝要约等,虽然也是一定意思的表示,然而其效果却不取决于意思,而是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故民法上称之为意思通知。

在法律事实的整个体系中,只有表意行为的后果是由当事人以意思表示创设、经法律评价产生的,这一意思决定后果的体系可以简称为”意定”;其他的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和事件的法律效果都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这一由法律直接规定后果的体系可以简称为”法定”。在前者,考试关注的是其评价体系,也就是什么情况下意思表示有效,什么情况下无效、可撤销或者效力待定。在后者,考试关注的是其”要件——后果”的结构,亦即,在什么样的法定条件下,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最后强调一点,并非每一个法律事实都能产生法律关系。有时,单一的民事法律事实就足以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如自然人出生这一事实,就能够导致该自然人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内容的人身法律关系的产生。而绝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需要以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相互结合为依据。例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需要立遗嘱的行为和被继承人死亡这两个法律事实同时具备才能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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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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