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婚姻家庭 婚姻风险评估报告(婚姻风险的防御性手段)

婚姻风险评估报告(婚姻风险的防御性手段)

婚姻家庭案例分析1 由王某与朱某共同居住属于他父母赠送给他一个人的,所以为王某的个人财产。2 继承的房屋和50000元属于共同财产应该分割。3 孩子一般由女方抚养。法律依据: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

婚姻家庭案例分析

1王与朱共同生活,属于父母赠与,属王个人财产。继承的房子和5万元属于共同财产,应该分割。

孩子一般都是女人养的。

法律依据: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2)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以养母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达不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婚姻法案例分析

李梦和谢涛属于事实婚姻,因为他们的同居发生在1990年,到1994年2月1日,他们已经具备了婚姻的基本要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男一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 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均已符合结婚的必备条件。

孟父的遗产1万元50平方米,只有李梦有合法的继承权,故属于李梦的个人财产。

由于孟父死亡时李梦不满20岁,不足法定结婚年龄,李梦与谢涛当时属于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关系。即使后来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也永远属于个人财产。李梦股票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双方,因为她是在2004年已经形成事实婚姻的前提下购买股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所得。

)4谢涛借2万元装修房屋,可主张李梦应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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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时何某和周某双方同意由何某和周某代为领取结婚证,则他们的婚姻有效,这一点从他们共同生活两年多并生育一个孩子的事实中可以得到证实。由于第一次婚姻有效,周的第二次婚姻无效。

关于周生前的财产,包括周在老家的财产,属于周的部分,后来由周与王共同购买,由第一继承人周的父母、周的两个子女(、周一)共同继承。

周与王的婚姻无效,但对共同购买的财产有共同控制权,分得共同购买财产的一半。

婚姻法案例分析

王(男)和彭(女)是小学同学,住在同一个村。1992年他们18岁时,父母让他们订婚,于是他们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了一个儿子。2000年,王外出打工,认识了一名女工秦,不久便租房同居。2002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彭离婚。

彭依据《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提出反诉,要求保护其与王的婚姻关系,排除秦的妨害。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分析:(1)1992年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未满法定结婚年龄。当王起诉要求“离婚”时,他们符合了婚姻的本质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应当告知当事人重新登记结婚。双方已重新登记结婚的,按离婚诉讼程序审理;双方未重新登记结婚的,按解除同居处理。(2)双方不重新登记结婚的,不具有合法的婚姻状况;即使双方补办婚姻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彭只是依据《婚姻法》第四条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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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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