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研究生夫妇可以生二胎。是真的吗?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职工或者一方从事工商一年以上且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独生子女两代以上且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有一个或两个女儿,男方已在女方家定居并赡养女方父母,且已生育一个子女(仅适用于姐妹之一);(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一方为少数民族且具有两代以上本省户籍,并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七)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并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八)一方从未生育,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九)一方从未生育,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残疾儿童鉴定机构诊断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十一)一方从事井下工作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特殊情况生育的,在不超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户籍制度和城市建设用地改革中,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以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农村居民适用的生育政策。
第二十条夫妇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和台湾省同胞以及华侨、归侨、留学生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研究生可以结婚吗?
这根本不重要。该结婚的时候就应该结婚。以前很多学校给双研究生安排房子结婚,现在看来很少,申请起来很难。
正常结婚就好!没有什么好坏,只是两个人共有的经济问题。
各方面压力都没有错,很正常。其实读研结婚和读研结婚是一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x0d\x0a \x0d\x0a第一章总则\x0d\x0a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规范。\x0d\x0a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x0d\x0a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x0d\x0a上世纪80年代《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实行计划生育。
\x0d\x0a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以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以婚姻索取财物;\x0d\x0a禁止重婚。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x0d\x0a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x0d\x0a\x0d\x0a第二章婚姻\x0d\x0a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任何第三者不得干涉。
\x0d\x0a第六条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应该鼓励晚婚晚育。\x0d\x0a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x0d\x0a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x0d\x0a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结婚的疾病。
\x0d\x0a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领了结婚证就等于确立了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重新登记。\x0d\x0a第九条结婚登记后,经男女双方同意,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x0d\x0a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x0d\x0a重婚的;\x0d\x0a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x0d\x0a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x0d\x0a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x0d\x0a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x0d\x0a第十二条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适用于当事人所生的子女。\x0d\x0a\x0d\x0a第三章家庭关系\x0d\x0a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x0d\x0a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x0d\x0a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不得限制或者干涉对方。\x0d\x0a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x0d\x0a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x0d\x0a工资、奖金;\x0d\x0a生产经营收入;\x0d\x0a知识产权收益;\x0d\x0a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x0d\x0a其他应当共有的财产。\x0d\x0a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x0d\x0a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x0d\x0a婚前财产;\x0d\x0a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x0d\x0a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x0d\x0a党的专属生活用品;\x0d\x0a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
\x0d\x0a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该协议应为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x0d\x0a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x0d\x0a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应当将夫妻所有的财产用于清偿夫妻所欠债务。\x0d\x0a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x0d\x0a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
\x0d\x0a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x0d\x0a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x0d\x0a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x0d\x0a禁止溺婴、弃婴以及其他伤害婴儿的行为。
\x0d\x0a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x0d\x0a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x0d\x0a第二十四条夫妻有互相继承的权利。\x0d\x0a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的权利。\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