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婚姻家庭 婚姻法共同财产法条(婚姻法条第七条)

婚姻法共同财产法条(婚姻法条第七条)

婚姻法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

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婚姻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任何第三者不得干涉。第六条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岁,女性不得早于20岁。

应该鼓励晚婚晚育。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第8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领了结婚证就等于确立了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重新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经男女双方同意,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
(4)未成年结婚。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该婚姻。受胁迫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适用于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不得限制或者干涉对方。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所得;
(3)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共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在处理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该协议应为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应当清偿夫妻所有的财产。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伤害婴儿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当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

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如果结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实体条件和形式条件。必备要素:①婚姻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

(2)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岁,女性不得早于20岁。③必须一夫一妻制。形式条件:婚姻行为是一个形式条件,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才有效。《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男女双方要求结婚,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领取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当登记完成并颁发结婚证时,婚姻即告成立。

婚姻法

1.婚姻法常识婚姻法常识1.10婚姻法常识必须知道的10个婚姻法常识有哪些如下:1。结婚年龄:男22岁以上,女20岁以上。2.结婚登记所需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

3.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知识产权收入;继承或者赠与财产,但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4.协议离婚的处理机关: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原婚姻登记机关。5.协议离婚所需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双方结婚证原件,一寸免冠照片若干张。6.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诉讼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5)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7.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1)重婚;(2)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8.一方分割或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原因: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9.儿童监护权:对于两岁以下的儿童,监护权一般属于女方;对于两岁到十岁的孩子,监护权一般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来确定,需要衡量双方的教育、经济、工作、性格等因素;对于10岁以上的孩子,监护权一般根据孩子的意愿决定。10.子女抚养费: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如果有固定收入,一般可以按照月总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托儿费。承担两个以上子女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参照上述比例,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保育费数额。

特殊情况下,上述比例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抚养费一般按月支付,直到孩子18岁。2.婚姻法知识【章节名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规范。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章节名称】第二章婚姻第四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任何第三者不得干涉。

第五条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岁,女性不得早于20岁。应该鼓励晚婚晚育。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患有麻风病而未治愈或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第七条男女双方要求结婚的,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领取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第八条结婚登记后,经男女双方同意,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章名】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九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条夫妻双方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第十一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不得限制和干涉对方。第十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丈夫和妻子在处理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第十四条夫妻有互相赡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

第十五条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禁止溺婴和其他伤害婴儿的行为。第十六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第十七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第十八条夫妻有相互继承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的权利。第十九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伤害或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二十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

中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x0d\x0a \x0d\x0a第一章总则\x0d\x0a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规范。\x0d\x0a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x0d\x0a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x0d\x0a上世纪80年代《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实行计划生育。

\x0d\x0a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以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以婚姻索取财物;\x0d\x0a禁止重婚。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x0d\x0a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x0d\x0a\x0d\x0a第二章婚姻\x0d\x0a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任何第三者不得干涉。

\x0d\x0a第六条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应该鼓励晚婚晚育。\x0d\x0a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x0d\x0a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x0d\x0a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结婚的疾病。

\x0d\x0a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领了结婚证就等于确立了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重新登记。\x0d\x0a第九条结婚登记后,经男女双方同意,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x0d\x0a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x0d\x0a重婚的;\x0d\x0a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x0d\x0a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x0d\x0a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x0d\x0a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x0d\x0a第十二条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适用于当事人所生的子女。\x0d\x0a\x0d\x0a第三章家庭关系\x0d\x0a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x0d\x0a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x0d\x0a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不得限制或者干涉对方。\x0d\x0a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x0d\x0a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x0d\x0a工资、奖金;\x0d\x0a生产经营收入;\x0d\x0a知识产权收益;\x0d\x0a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x0d\x0a其他应当共有的财产。\x0d\x0a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x0d\x0a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x0d\x0a婚前财产;\x0d\x0a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x0d\x0a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x0d\x0a党的专属生活用品;\x0d\x0a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

\x0d\x0a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该协议应为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x0d\x0a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x0d\x0a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应当将夫妻所有的财产用于清偿夫妻所欠债务。\x0d\x0a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x0d\x0a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

\x0d\x0a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x0d\x0a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x0d\x0a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x0d\x0a禁止溺婴、弃婴以及其他伤害婴儿的行为。

\x0d\x0a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x0d\x0a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x0d\x0a第二十四条夫妻有互相继承的权利。\x0d\x0a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的权利。\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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