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婚姻家庭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解释(婚姻法司法最新司法解释二)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解释(婚姻法司法最新司法解释二)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互相继承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的权利。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互相继承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的权利。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伤害或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2021年1月1日废止)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婚姻法(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

该协议应为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应当清偿夫妻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互相继承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离婚判决不涉及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视同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对此,一种常见的观点是,根据上述解释直接推定,凡不具备解释所列两种例外的,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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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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