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婚姻家庭 婚姻法律专家排名(婚姻家庭法专家排名)

婚姻法律专家排名(婚姻家庭法专家排名)

毕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涉及的有关争议问题探析观点摘要: 婚姻构成家庭,其相关法律知识是家庭结构稳固的法律基石。 自《民法典》颁布以来,婚姻家庭编各项法律规定的变动已经影响到每个人,为了解答大家对婚姻家庭编修改产生的疑问,参照现实中的新

毕莹: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争议的探讨

摘要:婚姻构成一个家庭,与之相关的法律知识是一个稳定的家庭结构的法律基石。自《民法典》颁布以来,婚姻家庭系列的各项法律规定的变化影响着每一个人。为了解答您对婚姻家庭系列修订的疑问,参考现实中的热点新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我们提炼了若干实际问题,并以书面形式总结了对这些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您了解与婚姻家庭相关的法律常识。

毕莹,北京卓伟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研究导师,企业合规师,婚姻家庭导师,是婚姻家庭法实务资深专家。擅长处理中小企业法律事务,对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消费者权益等类型案件有较深研究。一、关于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和夫妻间的赠与当夫妻约定一份财产归双方所有时,该约定属于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还是夫妻间的赠与?应该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还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第1065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条是特指夫妻财产制选择协议还是包括其他夫妻财产约定?应该认为夫妻协议的内容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这里列举了以上两个协议。

关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含义,理解为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仍需遵循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夫妻一方可以根据约定内容请求另一方协助办理财产变更登记,可能更符合立法本意。无论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有多少比例给了另一方,都属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这个协议可以撤销吗?我国婚姻法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婚姻家庭领域的纠纷时,应当优先适用婚姻家庭系列的规定。当本系列没有规定时,可根据其性质适用合同系列和产权系列的规定。夫妻之间关于房产赠与的约定虽然产生于身份关系,但双方的约定具有财产性质,可以参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判断。一方将不动产赠与另一方或者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赠与人有权依据合同第658条的规定随意撤销,与婚姻家庭系列的规定并不矛盾。

“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是指在产权转移之前,财产协议中有赠与意愿的一方可以直接排除撤销权。因此,夫妻一方约定个人财产为共同所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的权利。这类纠纷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一方面,公证程序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启动,由公证员澄清,由当事人交款签字确认。

默认捐赠人是经过慎重考虑和衡量的,所以应该保证合同的严肃性,不能再赋予捐赠人撤销权。另一方面,从公证效力的角度来看,具有债权性质的合同,一旦经国家公证处确认,具有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效力,这样的合同不得撤销。夫妻之间的约定很重要。从内部效力来说,该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处理夫妻之间的合同纠纷时,不宜以财产登记作为不动产归属的唯一依据,而应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从外部效果看,要看第三人是否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由于我国缺乏夫妻财产协议的公示平台,外人很难了解协议的具体内容。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除非第三人知道,否则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法律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二、忠诚协议的认定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当由当事人善意自愿履行,此类协议不应给予强制执行。一方面,如果相关忠诚协议得到法院支持,当事人为了取证,可能会窃听电话、私自开信,更严重地侵犯个人隐私,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夫妻感情纠葛可能会演变成刑事案件。另一方面,赋予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后果之一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可以“捆绑”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增加婚姻成本,还会恶化基于双方感情和信任的婚姻关系。从法律不保护婚约来看,感情色彩浓厚的忠诚协议,本质上属于情感和道德的范畴。难能可贵的是,违反约定的一方愿意把房子收拾干净或者赔偿金钱,为自己出轨付出经济代价。

但如果一方反悔,拒绝履行,综合考虑各方面利弊,不宜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从国外对夫妻忠实协议的态度来看,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都对忠实协议或忠实条款的效力持否定态度。我非常赞同王黎明教授的观点,国家的公权力在涉及个人感情和隐私的时候,应该保持一种谦虚的态度。

第三,离婚协议关于房产的约定,在案外人异议之诉中能否抗执行。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方式涉及对第三人权益的保护,不宜轻易突破物权的公信原则。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引起的房屋所有权转移是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应定位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离婚房地产权属的约定,必须经房地产登记,方可发生产权效力。

如果申请执行人是争议房屋的买受人,享有争议房屋的物权期待权,且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权属的约定未公示,难以对抗;当申请执行人在争议财产上享有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时,作为优先债权人,其债权因登记而具有公示对抗的效力。离婚协议本质上是民事合同,不应该具有直接变更产权的效力。未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时,权利人仅对相关不动产享有债权请求权。如果离婚财产分割发生在执行所依据的债务形成之前,且能合理排除夫妻合谋通过离婚逃避债务的可能性,则可以认定债务人原配偶享有的债权优先于申请执行的普通货币债权。

“唯一家庭居住房屋”不应作为异议权的重要要件,因为现有法律并未对婚姻家庭住房给予特别优待,现有法律对“唯一家庭居住房屋”的实施有特别保护规定。以上观点可以赞同。此外,实际权利人对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是否有过错也应是一个考虑因素,如争议不动产存在抵押贷款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离婚协议对不动产的约定,原配偶在财产被查封前已通过诉讼判决为其办理了不动产变更登记,但查封时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等。为了保护他的合法权益,可以认定他的民事权益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四。如何在审判实践中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类型可以分为三种:命名型、共同生活型、收养型。

关于继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有两种立法体例。一种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权利义务的唯一方式是建立收养关系。另一种是基于维护子女利益的考虑,在赡养关系中对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有特殊规定。在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双方要有形成抚养关系的意愿。比如,基于维持婚姻的初衷而对继子女实施抚养、照顾的行为,并不意味着继父母有充当继子女父母的意图。

第二,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应由直系姻亲关系转变为法律意义上的血亲关系,抚养教育时间不能过短,避免权利义务失衡。第三,在认定抚养关系的形成时,既包括继父母的养育教育,也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的抚养和帮助。这样可以鼓励继子女主动赡养继父母,将来也可以继承遗产。

第四,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虚构的血缘关系可以解除。也就是说,当亲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他们将被视为继父母。

子女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应包括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1.教育费用:高中及以下的教育费用一般是赡养费。

婚姻法律专家提醒您,如果孩子因为私立学校、贵族学校学费高等原因需要额外支付赞助费,或者孩子考试成绩不够,不应该是赡养费。

2.生活费:孩子的抚养费仅限于必需品。然后,在日常生活中,孩子可以拒绝支付购买电脑、手机、数码相机等高消费物品,或者外出游玩、购买商业保险等不必要的费用。3.医疗费用:儿童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仅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可以报销的部分。比如骨髓移植的费用不是法律上的抚养费,但是高额的医疗费用,父母在道义上是要负责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赡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和其他费用。

修改新婚姻法的专家有哪些?

婚姻法修改如下:总的来说,新婚姻法加强了对重婚等行为的遏制;其次,增加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三条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第4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工资应共享;第五,严禁家庭暴力犯罪。第一,新婚姻法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该法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重婚。

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第二,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与以前的婚姻法相比,新修订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四)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

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四、新修订的婚姻法确立了离婚过错赔偿原则。今后,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5.新修订的《婚姻法》确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所得、知识产权所得以及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除婚姻法另有规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6.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

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专家,请进。婚姻问题

未取得结婚证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婚姻自始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写得很清楚。法律不保护这种同居关系。

但该法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伤害或者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所以,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之前,你的朋友可以就孩子以后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这样就可以协商签订协议了。

婚姻法问题,专家!!谢谢大家!

首先,法院不会支持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但你生完孩子一年后,男方提出离婚,法院会受理。

离婚时可以向男方索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财产分配方面,我们也会照顾你。至于孩子,按照有利于成长的原则判给你。至于抚养费,会由男方出,一般是根据他的经济状况。如果有固定收入,一般可以按照月总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托儿费。

承担两个以上子女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参照上述比例,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保育费数额。特殊情况下,上述比例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养育费要定期支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如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用其财产抵付儿童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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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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