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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法新规定(最新新婚姻法离婚新规)

婚姻法2022年新规定《民法典》开始施行后,《婚姻法》同时废止失效了,下面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内容,对应原《婚姻法》。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

婚姻法2022年新规定

《民法典》开始施行后,《婚姻法》同时废止失效了,下面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内容,对应原《婚姻法》。
民法典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    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022新《婚姻法》全文是什么?

13 我们都知道在生活中婚姻是最神圣的,因为有了婚姻才使两个人走到了一起,在我国 婚姻法 是更改了一次又一次,主要就是为了能让每一个得到更好的保护,在婚姻中不受到欺负,那就来了解一下《 民法典 婚姻家庭 编》全文是什么?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文是什么? 第一章6868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6868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6868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6868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 禁止 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6868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 家庭关系 。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6868 收养 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6868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6868结68686868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6868 结婚 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6868 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6868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禁止结婚 。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6868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 。符合本 法规 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6868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686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 :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6868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6868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6868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章6868家庭关系 第一节6868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6868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6868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6868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6868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 子女抚养 、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6868夫妻有相互 扶养 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6868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6868夫妻有相互 继承 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6868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 、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 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6868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 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 或者 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6868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 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 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

新婚姻法的内容有什么新规定?

因为社会上家庭的婚姻问题总是出现让法院难以用现有的法律来解决,为了避免这些婚姻问题不会累加后严重影响原有的社会秩序而专门完善了过去的 婚姻法 而新推出了法律规定,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新婚姻法的内容有什么新规定? 一、新婚姻法的内容有什么新规定? 1、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禁止 家庭暴力 。

2、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 婚姻家庭 关系。

3、第八条未办理 结婚登记 的,应当补办登记。 4、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 : (一)重婚的; (二)有 禁止结婚 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 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5、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 婚姻登记 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6、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7、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 医疗费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 或 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8、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9、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 再婚 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 赡养 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10、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 离婚 :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 第四款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 离婚诉讼 的,应准予离婚。 11、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 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12、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夫或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3、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综上所述,因为过去的婚姻在一定意义上其实对夫妻的权利存在不公平的现象,所以在最新的法律中将权利变得更加对等而使相同的问题出现时就有了依据让法官作出判决。如果根据新婚姻法出现纠纷可以咨询 律师 。

最新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

新婚姻法全文?

2015年新婚姻法如下:根据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调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共分为六章包括结;婚、家庭关系、离婚、家暴遗弃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内容,共五十一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结 婚第三章 家庭关系第四章 离 婚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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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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