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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办法实施时间(工伤认定办法最新)

人社部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 工伤认定办法 的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 工伤认定程序 ,依法进行 工伤认定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的有关内容如下: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工伤认定。

第三条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便易行,认定程序应当公开。

第四条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条例》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依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按照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用工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的其他文件;(2)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第七条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并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充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第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证件。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下列调查核实: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三)记录、录音、录像、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证据的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并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第十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再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明的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第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二)为有关人员提供的信息保密。第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身份证号码;(三)受伤地点、事故发生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过程及验证、医疗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五)对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期限;(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的全称;(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身份证号码;(三)不认定工伤或者不将其视为工伤的依据;(四)对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期限;(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专用章。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需要根据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结论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期间,暂停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或者不予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相关资料保存50年。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事故伤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工伤不予受理决定书的样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发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组织的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技术等级鉴定。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含直辖市市辖区、县,下同)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拔任用医疗卫生专家,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存鉴定工作档案50年;(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劳动能力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对初次鉴定或再次鉴定的结论不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

第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公开。第二章鉴定程序第七条职工因工负伤,治疗后伤残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薪留职(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2)符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的有效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复印件或副本等完整病历材料;(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多个医疗卫生专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伤情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第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携带的时间、地点和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

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相应延长。第十二条因鉴定工作需要,专家组提出需要进行相关检查和诊断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相关检查和诊断。

第十三条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结合医学诊断,依据国家标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和职业病》,提出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专家意见。第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伤情介绍,包括受伤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和诊断情况;(三)评估的依据;(4)评估结论。第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及时将鉴定结论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的途径是什么?

申请工伤认定的方式: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认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伤认定办法》是规范工伤认定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法律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认定工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工伤认定。第三条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便易行,认定程序应当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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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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