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db:分类ID]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未经负责人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南宁市)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未经负责人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南宁市)

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是什么?社会抚养费 征收一般程序: 一、人口计生局、受委托的街道(镇)发现公民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应当填写违法生育对象个案报告单,同时予以立案并填写立案审批表。 二、至少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收集当事

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是什么?

社会抚养费 征收一般程序: 一、人口计生局、受委托的街道(镇)发现公民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应当填写违法生育对象个案报告单,同时予以立案并填写立案审批表。 二、至少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收集当事人的婚育情况、户籍情况、户口性质、职业、收入证明及子女户籍申报、 出生医学证明 等材料,同 时制作调查笔录,被调查人须在笔录上 签字按手印 。

证据材料应标明来源出处、取证日期,有执法人员或证据提供者签字,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三、调查结束后应当制作书面调查报告,同时报人口计生局法规科审查,法规科人员参与调查取证的报局分管领导审查。 四、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及《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送达回证》,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送达3日后方可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审批表》,审批结束后方可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 达当事人。 六、当事人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填写《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审 批表》,向征收机关申请分期缴纳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七、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制作《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同时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 八、社会抚养费征收全部到位后制作结案报告。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是什么意思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夫妇作出的,要求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即俗称的计划生育罚款)的法律文书。违反计划生育的夫妇应当按照征收决定书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宁晋社会抚养费如何征收?

相信会有很多人并不知道 社会抚养费 是什么收费项目,其实我们常说的社会抚养费就是指对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不具有合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相关费用。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为维护社会秩序,并适当的补偿政府在社会公共事业上所做出的贡献。

这是行政收费的一种,兼具补偿性和强制性。

宁晋地区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本人上年度 工资 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五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一、 立案 : 计生部门工作人员通过信访举报、工作排查等渠道发现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生育行为,经审查后应予立案调查。 二、调查: 征收单位对违法生育行为要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 证据 (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被调查对象出示河南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或盖章(按手印)。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当事人不符合规定生育的调查取证可从以下途径搜集证据材料: (1)小孩的户籍申报证明; (2)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医疗机构出生婴儿报告单等证明材料; (3)小孩的预防免疫或疾病的登记证明; (4)孕妇的近期生育史的检查鉴定; (5)小孩与当事人的 亲子鉴定 ; (6)小孩与当事人的合影照片; (7)服务所或医院男、女节育手术等档案材料; (8)其他书证、物证、 证人 证言、鉴定结论、音像资料等。 以上有关证据材料应在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之前搜集到位。

三、告知权利: 调查终结,征收单位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征收单位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

四、作出决定: 调查终结后,征收单位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属违法生育的,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 (2)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 (3)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4)代收社会抚养费的金融机构名称和缴纳期限; (5)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作出决定日期和征收机关印章。 五、送达决定书: 征收单位作出征收决定以后,应在7日内向被征收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应加盖征收单位印章,由征收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指定专人直接送达,当事人或其代收人拒绝接受征收决定时,可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采取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的方式。

征收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六、执行: 社会抚养费应当由当事人在接到征收决定书后30日内一次缴清。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载明分期缴纳的理由、时间和金额,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的证明,报征收单位审批。

征收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特别困难的,由征收决定单位将其困难情况在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公示,10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由征收单位批准适当延长分期缴纳的期限。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七、征收方式: 由当事人直接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 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时,征收单位应持有当地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向缴纳当事人开具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票据。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 行政复议法 、 行政诉讼法 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关于社会抚养金怎么交

一、我国关于社会 抚养 金怎么交 社会抚养金一般都是一次性缴纳,直接交给计生办主任,而且还必须要求开发票, 社会抚养费 的征收决定机关是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也可在委托权限内,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

二、交纳社会抚养费注意哪些事项 缴纳社会抚养费注意事项: 1、必须由本人亲自来缴纳(做笔录及签字盖章) 2、缴纳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各一份:出生医学证明、 结婚证 、夫妻双方的 身份证 及户口本 3、如果还未 办理结婚证 的,须由村提供婚育证明。

4、缴纳完社会抚养费后,须交收据发票复印件一份。 三、社会抚养金怎样征收 1、调查取证 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 证据 。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调查应当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告知权利 调查终结,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征收机关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

征收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 3、送达决定书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交会男女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征收机关应当在7日内参照 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征收决定书分别送达男女当事人。

送达征收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社会抚养费的缴纳主要就是针对违反法律的一些公民,因为我国对于控制人口的增长是特别重视的,如果人口泛滥对于我国的发展是很不利的,因此,这也是对于当事人的一种处罚,让其不能再犯同样的错误,而且,缴纳的标准也是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来进行收取。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有哪些

1、调查取证 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 证据 。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调查应当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当事人不符合规定生育的调查取证可从以下搜集证据材料: (1)小孩的户籍申报证明; (2)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医疗机构出生儿报告单等证明材料; (3)小孩的预防免疫或疾病的登记证明; (4)育妇的近期生育史的检查鉴定; (5)小孩与当事人的 亲子鉴定 ; (6)小孩与当事人的合影照片; (7)服务所或医院男、女结扎等档案材料; (8)其他书证、物证、 证人 证言、鉴定结论、音像资料等。 以上证据材料均要在作出“征收 社会抚养费 告知书”之前搜集到位。 2、告知权利 调查终结,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征收机关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征收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

3、作出决定 确有违法生育行为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征收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制作征收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2)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3)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4)代收社会抚养费的金融机构名称和缴纳期限;(5)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

4、送达决定书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交会男女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征收机关应当在7日内参照 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征收决定书分别送达男女当事人。送达征收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执行决定书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征收决定书送达后30日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二、交纳社会抚养费注意哪些事项 缴纳社会抚养费注意事项: 1、必须由本人亲自来缴纳(做笔录及签字盖章) 2、缴纳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各一份:出生医学证明、 结婚证 、夫妻双方的 身份证 及户口本 3、如果还未 办理结婚证 的,须由村提供婚育证明。

4、缴纳完社会抚养费后,须交收据发票复印件一份。 缴纳社会抚养费是每个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在确有违法生育行为后,应当按照国家要求,积极按照法律 法规 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并注意相关事项。确有经济困难的,国家也会积极提供帮助。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

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本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分别以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前一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确定。 对非本市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本市居民的征收标准执行。

对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以生育一个子女计算。 第五条根据不同情节,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二)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 (四)对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女方生育时不满28周岁或者距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4年的,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分之一征收。 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年人均纯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以下简称实际收入)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本条前三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

第六条对违反规定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第七条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有弄虚作假、妨碍执行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形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社会抚养费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

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征收。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由具有本市户籍一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 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在本市或者生育行为未发生在本市但由本市现居住地首先发现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部门发现有违法生育行为嫌疑的,应当立案调查,并于违法生育事实确认之日起30日内作出征收决定,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一次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金额的50%。 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三条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许可证,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四条社会抚养费以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第十五条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如实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状况。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提供;农村居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供;城镇无固定职业者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供;个体工商户由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提供。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部门未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人员未出示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许可证或者未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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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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