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db:分类ID] 渎职罪司法解释最新(渎职罪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渎职罪司法解释最新(渎职罪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刑法渎职罪司法解释的解读是什么?渎职罪司法解释的解读是怎么样的呢,具体如下: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及《刑法修正案(四)》共规定有三十五个罪名。根据渎职罪的客观表现分为以下三类犯罪:一、滥用职权型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

刑法渎职罪司法解释的解释是什么?

玩忽职守罪司法解释是怎么解释的?具体如下:刑法分则第九章“玩忽职守罪”和《刑法修正案(四)》规定了三十五个罪名。根据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 .滥用职权罪包括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自释放在押人员罪、非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释放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二、玩忽职守罪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玩忽职守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救助不力罪、渎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三、徇私舞弊罪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徇私枉法罪、执行裁判失职滥用职权罪、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管理公司和证券滥用职权罪、 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谋取私利罪,出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谋取私利罪,非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在商检中徇私舞弊罪、在动植物检疫中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招考公务员和学生徇私舞弊罪。

最高法院渎职侵权局发布渎职侵权司法解释。什么是滥用职权和司法解释?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碍国家机关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其履行职责的客观性、公正性的信任,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013年1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发布,释放了严惩渎职犯罪的信号。

[3]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解释首次明确了滥用职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即刑法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要件的认定: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或者轻伤一人,或者轻微伤六人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3]同时明确了加重情节的认定标准,即“情节特别严重”。其中特别规定了“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或者谎报,或者指使、教唆、强令他人对事故不报、迟报或者谎报,致使损失后果继续、扩大或者延误救援工作的”,将加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重伤,或者九人轻伤,或者两人重伤,或者三人轻伤,或者一人重伤,或者六人轻伤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伤亡人数三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对事故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致使损失后果继续、扩大或者延误救援工作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违反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有徇私舞弊的情节,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数罪并罚。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串通,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其他串谋犯罪的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通谋,既利用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利用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同时构成玩忽职守罪等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条国家机关负责人违法决策,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于具体的执行人,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异议、危害结果的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判处的刑罚。第六条有危害结果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有数个危害结果的,从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七条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或者受其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照《NPC常务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解释所称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有关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造成的损失而支出的各种费用和支出。在立案后、提起公诉前继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纳入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通过法定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潜逃、下落不明,或者行为人的责任超过诉讼时效,致使债权不能再实现的,应当将不能实现的债权部分认定为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

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渎职犯罪或者有关渎职犯罪立案后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得扣除,但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第九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流入社会,对人民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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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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