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房产纠纷 农民工保证金使用会有什么后果(农民工保证金启动条件)

农民工保证金使用会有什么后果(农民工保证金启动条件)

本文章主要讲述农民工保证金的制度怎样施行的(四种情况下可支取保证金),本网站主要是提供刑事法律,刑事辩护,刑事知识等刑法相关知识的平台!

本文章主要讲述农民工保证金的制度怎样施行的(四种情况下可支取保证金),本网站主要提供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法律知识平台;接下来随着小编一起了解农民工保证金的制度怎样施行的(四种情况下可支取保证金):

一、农民工押金的概念:

农民工保证金,全称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项目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存入银行账户的专项工资资金,并对建设单位进行监管。保证金按照省、市、县三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监管,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二、押金在四种情况下可以支取: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可以提取保证金:施工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违法分包或者转包建设工程,因用工主体不具备法人资格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隐瞒逃逸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还有的被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工程的竣工日期和工资结算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在没有违约的情况下,银行会将存款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给付款人。

1.甲方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其中一个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所以由甲方处理..

2.然后甲方会从总包商那里扣钱。就变成了施工单位本身。这将在总合同中规定。

第三,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

一、首次收取保证金

(一)设立专用存款账户

建筑队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安排专人或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市管理站应当建立保证金管理网络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现市管理站与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保证金收缴和管理方面的联动。

(二)初始核销额

根据《关于建立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建总[2009]257号),总承包企业缴纳总额为100万,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缴纳金额为30万。2008年获得天津市优秀诚信建筑企业称号的企业,2009年可免交保证金。

(3)收集程序

1、本市注册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外地在津施工企业由天津市建筑队伍管理站统一收取;在本市注册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含二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企业注册地征收;

2、保证金账户所属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站出具的支付通知;

3.企业凭缴款通知书到存款账户所在地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

4、企业签署关于保证金管理和使用的书面承诺。

5、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管理站出具的保证金收据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凭证》(见附表7);

6.企业办理缴纳保证金手续时,应携带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融资融券的启动程序

(1)启动申请

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时,施工企业对拖欠事实无异议但无力偿还的,申请启动保证金,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具体程序如下:

1.拖欠企业在系统上申请启动,填写《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启动申请审批表》(见表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市政管理站确认拖欠事实和启动金额;

2、保证金账户所属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管理站持《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审核同意后,收回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凭证》;

3、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管理站按启动程序提取相应金额的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4、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省驻津建管办应对现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2)强制启动

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企业(施工企业)拒不承认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时,采取强制开工保证金的方式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具体程序如下:

1、项目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拖欠事实,填写《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强制开工审批表》;

2、保证金账户所属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管理站经核实批准后,可强制从企业保证金账户中提取相应金额的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3、通过系统将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凭证》废止;

4、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省驻津建管办应对现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补押金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原保证金低于规定标准的企业,应在90日内补足差额。差额补足后,由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管理站补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凭证》。

四。保证金的增加、减少、免除和退还

(1)调整时间

2009年是最初的存款收集年。自2010年起,根据上一年度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和相关诚信情况,每年4月份对保证金的增减或免除进行调整。

(2)增加存款。

1、增加条件

根据《关于建立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减、补条件”中要求增加。

2、增加程序

(一)项目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管理站通报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重大突发或重大社会影响事件,作为增加企业保证金的主要依据;

(2)保证金账户所属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管理站对保证金进行调整,并以增加通知书(表5)、短信或网上公告等方式通知企业;

(三)企业应在以任何方式收到通知后30日内,向保证金账户所属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管理站缴纳保证金增加的差额。

从上面的介绍来看,农民工保证金制度是一种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的财产保障制度。虽然各地颁布的细则可能差别很大,但目的是一样的,大体内容是一样的。有必要明确农民工保证金的收取、相关启动程序、补充事项及其增、减、免、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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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刑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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