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合同纠纷 票据行为有哪些?(票据行为的含义及内容)

票据行为有哪些?(票据行为的含义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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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主要讲述票据行为有哪几种(票据行为的隐名代理有哪些),本网站主要提供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法律知识平台;接下来随着小编一起了解票据行为有哪几种(票据行为的隐名代理有哪些):

1.有哪些票据行为?

(1)保证支付。

保证付款是指支票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证付款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支票一经付款人付款,应在支票上注明“已付”或“保证”字样,并在签章后,不论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是否有资金,不论持票人是否在法定提示期限内提示,即使出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仍应按照规定付款。

(2)背书。

背书是指将持票人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票据的特点是其流通性。票据转让的主要方式是背书,当然除了单纯的交割。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对票据进行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一旦票据以背书方式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转让给被背书人。

(3)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按照法定样式制作票据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它包括“制造”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完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样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录法定内容并签字。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是由某些机构印制的,所以所谓的“制作”也不过是填写相关内容并签字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自己的意志,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非出于出票人本人意志的行为,如偷票,不能称为“交付”,因而不能称为出票行为。

(4)验收。

承兑是指票据付款人承诺承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字,并不代表受票人一定会付款。为了保证票据到期时得到支付,持票人会在票据到期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并承兑的,即承担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5)参与验收。

参与承兑是指预备付款人或者第三人为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表承兑人承兑票据,以防止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行使追索权的票据行为。通常发生在票据未被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匿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被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时。

(6)担保。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以承担相同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从票据行为。票据担保的目的是保证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在具体操作中,票据行为表现为票据当事人以合法的方式在票据上记载行为的意思,行为人签字后票据交付。它包括三个方面,即记录、签名和交付。

二、票据行为的匿名代理人有哪些?

(一)票据行为代理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账单上有我的身份记录;

2.票据上有“代理目的”的记录;

3.票据代理人签名。票据是绝对的有价证券,票据代理是票据证券上的行为,具有严格的书面性和表意性。其形式要件符合票据法的规定,比民法上的代理更注重形式上的外观。代理可以分为两种:意思代理和法律代理。前者是通过委托、雇佣等合同授权的代理人,后者是通过法律、法院的指派或选举授权的代理人。代理权是由法律规定的。

(2)概念介绍:

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和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和消灭,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与承兑和付款、参与付款和追索权。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建立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行为,仅包括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与承兑等行为。,且不包括支付、参与支付、追索等。清偿票据债务。

匿名代理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身份不公开的代理人”;二是“我身份公开但名字不公开”的代理人。

我的身份不公开。

身份不公开的代理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既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也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表示自己的意志或者接受自己的意志的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实际上是自己授权和授权的,只是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公开实际的代理关系,没有公开自己是否存在,更没有公开自己是谁,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当然,第三人没有义务问是否有未公开的人。因此,第三人在与代理人订立交易时,并不知道委托人的存在,往往会认为代理人是自己或者是合同中为了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的对方。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第三人根本不愿意与自己从事商事活动,而只愿意单独与代理人从事商事活动的情形。

我的身份是公开的。

本人身份的公开,是指代理人不明示自己的姓名,但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表示自己的意志或接受。本案中,代理人在签订合同时,表明存在代理关系,表明其代理人身份,公开其存在,但未表明其姓名。在目前的实际商务活动中,代理商为了防止自己与第三方建立直接联系,通常会采取这种方式,而中国的很多进出口公司在与外商打交道时也经常采取这种方式。但在签订合同时,作为合同的直接当事人是有风险的,代理人一般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代理人本人”,让对方知道自己是代理人,但不知道具体是谁。两种形式的匿名代理人的个人描述的一个共同特点是,都不以个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这是匿名代理人与显式代理人的本质区别。

第三,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一)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变造票据的;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3.签发空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6.冒用他人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无效票据骗取财物的;

7.付款人与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有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承兑、支付或者保证票据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前款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即付的汇票故意退票、延期付款的,由财政部门处以罚款,并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票据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付款,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票据法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的票据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是吕锐小编对几种票据行为的详细介绍。广义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与承兑、穿越、保证付款。狭义的票据行为包括签发、背书、承兑、参与承兑、保证和保证付款六种。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吕锐的律师。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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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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