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刑事辩护 监外执行是干什么的(监外执行的概念)

监外执行是干什么的(监外执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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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刑的罪犯一般在特定场所服刑,但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那你知道什么是监外执行吗?吕锐·边肖整理了相关咨询,将在下面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监外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被判有罪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儿双方均为女性的。”可见,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依法不在监外执行的制度。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适用监外执行。由于服刑人员的特殊性,本节所述的监外执行仅是针对有期徒刑服刑人员的监外执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严重慢性病,长期治疗无效的;60周岁以上,身体有病,已经丧失危害社会可能性的;身体残疾或不能工作。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适用保外就医的罪犯可能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在我国,监外执行分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法院在判决前认定被告人具备法定的监外执行条件,在判决时直接决定监外执行;二是监狱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具备法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报请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二。监外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刑事被告人,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上注明“暂予监外执行”,连同生效判决书副本和结案登记表,及时送交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有期徒刑剩余刑期不满一年的,由公安机关交付监狱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剩余刑期不满一年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看守所执行。

对于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在监狱外执行的程序如下:

1.罪犯患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证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罪犯工作的单位可以提供是否有假病、假病、诈骗、自杀、自残等信息,供医生参考。对于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监狱应当提出书面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通知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决的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不当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监狱进行监督改造。

3.罪犯出监前,监狱应当填写罪犯出监登记表,连同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一并送交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原监狱要及时改造监管罪犯。

4.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原关押监狱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的说明。

5.暂予监外执行消失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接收刑期未满的罪犯;服刑期满后,由原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监狱。

6.对于居住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可以将罪犯及其档案移交给居住地的监狱管理机关,由其指定就近的监狱负责管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时,收监执行;刑期届满的,应当办理释放手续。

罪犯被执行监外执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同时,监外执行有一定的时间限制。通常法定情形消失后,会将他们收监继续执行刑罚。如果您对此仍有疑问,可以直接致电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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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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