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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纠纷基础知识
——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探矿权争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特定区域内一个或者多个矿床的探矿权的争议。
一、探矿权概述
1、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2.国家实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制度;
3、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
4.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5.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6、勘查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规定,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
二、探矿权人的权利
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对象进行勘查;
2.在勘探作业区及邻近区域架设供电、供水和通讯管道,但不得影响和损坏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道;
3、在勘查区和毗邻区;
4、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5.优先获得勘查作业区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6.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7.自销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施工开采的矿产品,但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8.探矿权人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
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或者履行其他程序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探矿权人的义务
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工建设,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2、向勘查登记机关报告等。;
3、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4、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和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
5、编制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批;
6、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提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
7.遵守有关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8.勘探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对勘探作业遗留的井、硐进行封堵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探矿权纠纷的处理
1.探矿权人之间对勘查范围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查范围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特定矿种勘查范围的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决定;[第页]
2.因探矿权发生的民事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整上述问题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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