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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二死一伤怎么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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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处理交通事故中两个死者的受伤?

视事故责任大小,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者应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交通事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负同等责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无力赔偿的。

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饮酒或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

(三)明知安全装置不齐全或者安全部件失灵而驾驶机动车的;

(四)明知无牌或者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行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事故残疾评估

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工作。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员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向当事人提交检验鉴定结论副本。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结论副本后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复检鉴定。

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再次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备案。

4.复检、鉴定、评估申请限一次。复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5.评估书。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应当制作鉴定书并签名。评估书包括一般情况、病例介绍、病历、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

6.不同的评估机构对同一评估对象出具多个评估结论。所有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一般应当采纳上级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排除下级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的处理一般要等到执法人员到事故现场后才能更好的处理。如果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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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刑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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