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刑事辩护 刑法修正案校车超员(校车超载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刑法修正案校车超员(校车超载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本文章主要讲述首例校车超载案宣判,驾驶员获刑2个月;本网站主要提供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法律知识平台

首例校车超载案宣判,司机获刑2个月。

去年12月7日,江苏仪征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超载的校车与一辆轿车相撞,造成学生受伤。事后,司机臧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拘。这是自去年11月“刑九”实施以来,江苏首例校车超员案。28日,江苏仪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接送学生罪判处被告人臧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去年12月7日下午,驾驶员臧某驾驶公交车接送仪征市私立“大风车”幼儿园的孩子。行至仪征汽车产业园祁鸣路与中江路交叉口时,与一辆轿车相撞,造成车上学生受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警方通报,经调查,发生事故的普通客车核载9人,实载17人(幼儿园学生15人,教师1人,司机1人)。两名在事故中受轻伤的学生被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随后,江苏省交警总队对事故进行了公开通报。通报称,经医疗救治,两名轻伤学生已出院回家,而邹某因驾驶机动车上路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载客量,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通报内容指出,对臧的处罚依据来自于去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条例草案补充了刑法第133-1条的危险驾驶罪。驾驶机动车上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客运,严重超过额定载客量,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的。,还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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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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