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抢方向盘,撞死6人。他们应该被判刑吗?
要判刑,要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下是一个案例研究。
2016年3月25日5点45分,当一辆公交车。豫PJ0811行驶至连霍高速(安徽萧县境内)郑州方向264公里加800米处,失控,冲破防撞护栏,翻至路边水沟,造成6人死亡。伤员已及时送往医院救治,现场交通已恢复正常,事故原因调查和善后工作正在进行中。
25日,一辆河南牌照的公交车在安徽萧县失控,冲破防撞护栏,翻入路边水沟,造成6人死亡。
3月25日,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官方微博通报称,25日5时45分,一辆河南牌照的大客车在安徽萧县境内冲破防撞护栏,侧翻至路边水沟,造成6人死亡。安徽省安监局通报称,事故系乘客突然抢夺方向盘所致。
现场照片显示,车牌为豫PJ0811的大客车侧翻在高速桥下的沟里,车身严重受损;一段高速护栏被撞翻,救援人员正在扶正,用吊车吊起大客车。
解释: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般犯罪,是以放火、断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可以构成。因此,根据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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