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接到报警后,博县警方迅速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查、调查走访等工作。经初步调查,该案系三潭镇学田村大塘坡队陈姓群众与博白镇村队队庞姓群众因土地纠纷引发。四名伤者均无生命危险。
广西公安厅、玉林市公安局对此案高度重视。案发后,他们派出刑侦部门人员到博白县指导破案工作。白县公安局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工作,开展法制宣传,积极化解陈姓群众与庞某的矛盾。
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法律解释]
非法持有枪支罪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判刑。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一)非法持有或者私藏军用枪支或者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非军用枪支的,基准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非法持有或者私藏两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等。,基准刑是拘役或者管制;3、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4、基准刑是有期徒刑二年;
(三)非法持有或者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不满三十发的,基准刑为管制刑;30发以上不满40发的,基准刑为拘役;40发,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100发以上,每增加3发刑期增加1个月;
(4)非法持有,一千发以上不满一千五百发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00发以上不满2000发的,基准刑为拘役;2000发,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5000发以上,每增加150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非法持有或者持有二百发以上不满三百发的其他非军用子弹的,基准刑为管制刑;300发以上不满400发的,基准刑为拘役;400发,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1000发以上,每满30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六)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的,基准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2件,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
(七)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罪,虽未达到上述起点,但造成人员伤亡,一人受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二人轻伤或者一人重伤的,刑期增加六个月;一人死亡,基准刑为一年有期徒刑。多死亡一人,刑期增加一年(数罪并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