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刑事辩护 故意投放危险物质(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罪明知)

故意投放危险物质(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罪明知)

本文章主要讲述从天而降不明液体,投放危险物质罪处罚;本网站主要提供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法律知识平台

不明液体从天而降

[事件]

5月24日中午11点,南京市秦淮区长乐路210号一家水饺店门口,突然传来雨蓬声,一些不知名的液体从天而降,溅到一名女顾客的脸上和腿上。液体先变成绿色,然后又变成黄色。那个女人的脸很热,但是她的袜子上烧了几个洞。

报警后,白鹭洲派出所迅速到达现场,封闭现场,并通知刑警大队前来调查。同时它走访了楼上,楼上没人在家。刑警大队到达现场提取液体回去化验,给当事人拍照取证,等待液体化验结果。液警到底为什么要调查处理?

对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及以其他危险方法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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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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