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法解释
一、以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火灾、断水、爆炸、投毒以外的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要件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至于具体形式,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把握以下两点: (一)以其他危险方法过失是指火灾、过失溺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2)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是指与火灾、过失断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当的方法。因此,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无限解释,也不能任意扩大适用范围。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一)行为人实施了与其他危险方法相当的放火、断水、爆炸、投毒等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果采取的犯罪方法与火灾、爆炸的严重危险性明显不相称,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不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特征。(二)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造成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不严重的,不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3)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构成要件。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
(4)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过失的过失,即行为人预见到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但轻信可以避免;或者我们应该预见到这个严重的结果可能会发生,但是因为疏忽没有预见到,以至于发生了这个严重的结果。这两种过失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一特征是行为人消极处罚的主观基础。
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认定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时,要注意区分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客观上,都是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前者必须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2.主观上,前者由过失构成;后者是故意的。在实践中,很难将上述间接犯罪和故意犯罪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区分开来。两个行为人都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虽然他们有不同程度的认识),他们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是,前者虽然不愿意,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避免这个结果,而是听天由命。伤害发生与否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后一种行为人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认为有主客观条件可能阻止结果的发生。只有高估和相信这些条件,才能避免危害结果,而危害结果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
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罚
依照本条规定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