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刑事辩护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概念(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概念(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本文章主要讲述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认定;本网站主要提供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法律知识平台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认定

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一)在客观方面,都是采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前者必须具有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2)主观上,前者由过失构成,后者由故意构成。在司法实践中,上述犯罪很难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个行为人都预见到了自己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是,前者虽然不想采取任何措施来避免结果的发生,但任其发生也是侥幸的,无论危害结果发生与否,都没有违背行为人的意志。后一种行为人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认为有主客观条件可能阻止结果的发生。只有高估和相信这些条件,才能避免危害结果,而危害结果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

惩治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般犯罪,是指过失以放火、断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是过失。本罪属于结果犯,不同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造成了严重后果,才能以本罪论处。因此,刑法规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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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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