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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几年,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判(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几年,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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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类

1、第一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第二类,破坏交通工具和公共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罪;

3.第三类,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罪;

4.第四类,危害公共安全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犯罪;

5.第五类,重大事故罪,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断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断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造成倾覆或者毁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造成倾覆或者毁坏列车、汽车、电车、船舶、航空器的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7.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车辆、交通设施、电气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8.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0.犯前款罪,又犯杀人、爆炸、绑架等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1.资助恐怖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3.第一百二十一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凡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或飞机严重损坏空者,处死刑。

14.第一百二十二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舶、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5.第一百二十三条对飞行中的航空器空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害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6.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7.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8.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剧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1.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枪支的;

(三)非法出售枪支或者在境内出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22.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公共安全物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3.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质的,或者盗窃、抢劫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4.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5.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遗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6.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质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7.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导致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8.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发生铁路行车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9.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0.第一百三十四条生产经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1.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2.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3.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质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4.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5.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造成重大伤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6.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后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7.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延误事故救援,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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