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刑事辩护 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司法解释全文(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构成要件)

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司法解释全文(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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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无罪保证

主审法官和法官:

河北律师事务所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接受王妻的委托,指派、李青律师为王非法储存爆炸物案的二审辩护人。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过于简单,背离了客观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在采石现场负责日常管理事务”不服。

与王某某几次见面后,王某某说:“矿不是我的,采石场不是我的,老板不是我的,炸药不是我用的。我的权限只是看管老板的财产。我和XXX都是给李某某打工的,不是负责人和经理。”同时,辩护人在案卷材料中没有找到确凿证据证明这一事实,一审判决缺乏证据支持这一点;

第二,本案应该是单位犯罪,但一审判决没有认定。

卷宗材料显示,涉案爆炸物品为某公司申请使用、某公司统一发放的正规爆炸物品,其来源和使用方式均合法。采石场使用炸药的行为应认定为公司的行为,王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这个案子应该是单位犯罪。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负责人。王某某作为采石场的普通工人,显然达不到这种程度,要他负刑事责任显然不合适。

第三,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情节严重违反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本案无论谁承担刑事责任,仅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涉爆犯罪的司法解释第九条精神,本案中,该公司从合法渠道取得炸药进行合法生产经营,只是由于疏于管理,未将剩余炸药及时移交惠民炸药公司,并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完全没有必要认定为情节严重。但一审判决拒绝适用司法解释规定,且在论述部分未说明理由,导致适用法律规定不适用。

综上所述,爆破作业单位未完全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在岗技术培训,导致王某某发现剩余爆炸物后不知道如何正确处理。王某某既不是单位主要负责人,也没有储存爆炸物用于非法目的的主观故意。一审判决司判有期徒刑10年明显不公,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我在此传达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李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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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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