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这里,所谓“重大事故”是指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三人以上死亡,负同等事故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30万元以上的。
关于交通事故的其他法律规定:
《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灵的机动车;
(四)明知机动车无号牌或者报废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行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折叠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6人以上,负同等责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15年的为少数)。
第六条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并藏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获得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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