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婚姻家庭 知识产权管理程序文件(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知识产权管理程序文件(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本文章主要讲述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和流程,本网站主要提供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法律知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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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流程是什么,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流程是怎样规定的

目前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方法主要有协商、调解、行政处理、仲裁、民事诉讼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和流程,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适用不同的处理流程。一般来说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和流程,通过协商解决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和流程,不需要固定流程,双方直接协商处理即可;采取调解方式的,则依据“双方申请——法院、仲裁机构或调解人调解”的流程解决;行政处理,则是“当事人申请——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受理——解决纠纷”的流程;采用仲裁方式的,则是“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自主履行义务或 法院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的流程则是“ 当事人起诉 ——法院受理——审判——判决——自主履行或者法院强制执行”。

如何办理知识产权 ? 办理知识产权流程?

最近很多小伙伴们在询问专才管理(专才管理专注于专业政策咨询、政策补贴、项目申报等)小编有关如何办理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和流程的问题,在很多企业不了解什么是知识产权、好处有哪些、条件有什么限制、申请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如何解决等等,专现在专才管理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让大家对办理知识产权流程一目了然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和流程!

如何办理知识产权 ? 办理知识产权流程?

流程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和流程:

1.申请阶段

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必要时应当有摘要附图)。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

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2.审查阶段

(1)初步审查:

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需经初步审查。在初步审查合格之后,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初步审查主要核查①申请文件是否齐备;②形式上是否符合标准;③费用是否缴纳。在初步审查中,专利局会针对以上事项发出补正通知书,由申请人进行补正。

(2)实质审查

发明申请公开之后,专利局在收到申请人的实质审查请求的情况下,启动实质审查。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在通知书对发明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做出评价,并且指出申请文件中的实质缺陷。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必要时修改申请文件。

如果申请人的答复克服了审查意见,审查员会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

如果申请人的答复没有克服审查意见,审查员会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发出驳回通知书。

(3)授权

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同时还应当缴纳专利证书印花税。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即可获得专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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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信息

当我国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时期,企业经营者,尤其是中小企业对于知识产权普遍不够重视,也没有形成为知识付费的习惯。常见的就是,企业的软件不付费,使用破解版、盗版、翻版等,几乎是毫无成本。但随着国际往来的加深,我国经济自身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健全,大环境在促使企业经营者尊重知识产权,为知识付费。同时,我们自己的企业研发出产品之后也不希望轻易被他人仿冒、盗版。这类综合因素促进了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有利于企业合理利用知识产权,生产自己的知识产权,再利用自己产出的知识产权产品获利。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有哪些

1.完整性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和流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应当能够预见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绝大部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和流程,并采取合理的措施。比如商业秘密可能泄密的各种情况都要尽可能充分考虑全面。但并不是说能够预见未来可能发生的所有事项,要不断完善创新。[1]

2.操作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要做到切实可行。在实际贯彻落实中若出现相关事项,能够从管理制度中找到对应的规则来确定其行为和责任;操作应当简便可行,减少不必要的环节,以节省时间和费用成本。

3.严密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要可能考虑到各种因素,措词具有严密性,做到无懈可击,不能模棱两可。

4.时效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要讲求时效,特别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当有侵权或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在最短的时间内及时反应,将企业的损失降低到最小。

5.创新性:由于企业经营环境、经营产品、生产流程、员工素质技能等是经常动态变化的,需要企业管理制度不断进行有效的创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是在规范与创新的双重作用下不断完善,不断发挥其保证与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

知识产权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令

第 三十 号

为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和流程了规范对专利代理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和流程的管理和监督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和流程,制定《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和流程,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二十三号公布的《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审批办法(暂行)》同日废止。

局 长王景川

二○○三年六月六日 

专 利 代 理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模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

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

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和流程: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第八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三)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五)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章程、合伙人或者股东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同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变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知识产权局申请。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将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及标识牌交回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停业或撤销手续。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在本省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在获得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同意后,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立时间满2年以上;

(二)具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人;

(三)通过上一年度年检。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2名以上由专利代理机构派驻或者聘用的专职专利代理人;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资金;

(三)办事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办事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和“办事处”组成。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可以附加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在其行政区域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其他条件和程序,并将有关规定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不得以其单独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其人事、财务、业务等由其所属专利代理机构统一管理。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其办事机构的业务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其办事机构应当接受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办事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该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同时抄报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其办事机构应当同时终止。

第三章 专利代理人的执业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接受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聘请任用,并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第十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聘用专利代理人应当按照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受聘的专利代理人订立聘用协议。订立聘用协议的双方应当遵守并履行协议。

第二十条 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三)不具有专利代理或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在专利代理机构中连续实习满1年,并参加上岗培训;

(四)由专利代理机构聘用;

(五)颁发时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品行良好。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尚未被该专利代理机构解聘并未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的;

(三)领取专利代理执业证后不满1年又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第二十二条 申请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三)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者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四)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

(五)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应提交该专利代理机构的解聘证明;

(六)首次申请颁发专利代理执业证的,应提交其实习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实习证明和参加上岗培训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颁发、变更以及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认为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颁发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辞退专利代理人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该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与专利代理人解除聘用关系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收回其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出具解聘证明,并在出具解聘证明之日起的10日内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同意之日起的10日内,收回其全部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并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当在颁发、变更或者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之日起的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上报有关材料,同时抄送专利代理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八条 未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专利代理人的名义,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专利代理人承办专利代理业务应当以所在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专利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并收取费用。

第四章 专利代理机构及

专利代理人的年检

第三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指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及国防专利局具体实施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

凡经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均应当参加年检。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随其专利代理机构参加年检,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配合参与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

第三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31日。

第三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内容包括:

(一)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在专利代理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代理人是否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是否按照要求参加执业培训;

(四)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是否有《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专利代理机构自前次年检完毕以来的专利代理业务数量;

(六)专利代理机构的财务情况;

(七)应当予以年检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年检材料:

(一)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四)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五)财务报表;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反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内容。

第三十四条 经年检发现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予以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给予年检不合格的结论。

经年检发现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有《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提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给予惩戒。

第三十五条 年检合格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在专利代理机构的注册证以及该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上加盖该年度年检合格的印章;年检不合格的,加盖年检不合格的印章。

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在下次年检合格之前不得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地知识产权局办理新的专利代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完成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之日起的10日内将年检情况总结和年检登记表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年检结果送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备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向社会公布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结果。

第三十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专利代理机构年检中不予公开的内容保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指针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和流程的性质、经营目标、市场策略、技术开发与国际国内法律环境等因素,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加以分析、评估、融合所建立的一套经营管理和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制度,主要作用是规范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管理,如专利、商标、著作权、技术秘密、风险防范等方面。

相关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和流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

知识产权贯标的流程是怎样的?

1、贯标筹备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和流程:成立贯标项目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和流程,制定贯标工作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和流程,筹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条件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和流程的企业可以召开贯标启动会,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体系构建: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和流程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企业的方针、目标,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3、文件编制:编写手册、程序文件、记录文件等。

4、宣贯培训:向全体员工颁发体系文件,并将公司的方针、目标向全体员工宣贯。

5、实施运行:运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在运行过程中随时更新记录文件。

7、内审、管评:组织一次内审和管理评审,找出体系运行中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意见。

8、认证申请:选择一个正规的认证公司,提出申请,签订委托合同。

9、认证:由审核员进行现场认证,之后颁发证书,完成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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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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