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有房产证,王某有法院生效判决书,房产该归谁所有?
该房产应归刘某所有。刘某取得房产时是善意的,并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且作了房产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因此刘某取得上述房产所有权,王某再找吴某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