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5年7月8日,李某(男)与张某(女)打算步入婚姻的殿堂,同时意欲购置位于上海某小区的商品房作为婚房,而李某和张某的储蓄不足以支付婚房的首付款,故,李某唯有求助于其父母,其父亲李大爷慎重考虑后,将其自住的位于湖南长沙的商品房出售,并将该售楼款款项90万元(简称“涉案款项”)交付给了张某,而李大爷夫妇自己租房子居住。李某与张某于2015年9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5年9月20日购置了前述商品房,房产证登记为李某与张某各50%的产权。时隔一年不到,2016年8月5日,李某与张某感情发生了危机,随后协商不成,双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婚房,法院考虑双方感情已破裂,故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了涉案房产。李大爷得知后,心力交瘁,而对于出售了老两口的房产后的售楼款如何要求李某和张某返还的问题,李大爷唯有与李某以及张某协商,李某作为儿子义不容辞的认可其父亲交付的款项属于借贷,而张某却不以为然,张某认为李大爷的款项属于赠予,不存在返还问题。李大爷迫于无奈,唯有提起诉讼,要求李某与张某连带偿还该90万并附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那么,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李大爷的诉求是否成立,在分析之前,先看看有关规定。
有关父母出资购房的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那么对比上述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发觉案件与有关法律规定无法一一对应,理由是,本案的情况是李某与张某婚后,李某父亲出资,但房产是登记在李某与张某双方名下。因此,如同学理上所说的,法律一旦制定后意味着立法者已经“死亡”,即法律具有滞后性。
本案李大爷的诉求是否成立
本案的李大爷的诉求是可以成立的(笔者注:李大爷的诉求成立是有相应的证据链做支撑的,分析仅针对法律的运用以及法理上的分析),理由是:
1.涉案款项不属于彩礼性质
虽然张某并没有以此抗辩,但是作为律师而言,在处理该案件时需要考量作为案件相对方可能的“出牌”。彩礼的定性有个前提是基于习俗,且要求彩礼返还的权利人应该是李某而非李大爷。部分地区法院对彩礼的认定有专门的意见,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10条规定(3)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该根据双方或者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
2.涉案款项亦不属于赠与
婚姻关系属于人身与财产关系复合的一种法律关系,虽然在财产约定或者涉及赠与时不能完全套用《合同法》的 有关规定,但是部分情况下还是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的,比如涉及赠与的问题。从《合同法》上关于赠与规定的法理分析可知,法律上规定的赠与强调一点是赠与人具有赠与的能力且不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为原则,否则即使是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原则上不能撤销的,一旦遇到前述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一样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张某声称涉案款项属于赠与实际上不符合赠与的认定条件。首先,李大爷出售的是其唯一自住的房产而租赁房产居住,所谓李大爷自己都无法保证生活的稳定性下,张某又如何好意思说是其有能力进行赠与。其次,赠与以赠与人的意思表示为前提,对于受赠与人是否接受则是另当别论。在本案中,李某认可其父亲交付的款项属于借贷而非赠与,当然,张某有权提出李某是李大爷的儿子,甚至还可能声称是“虚假诉讼”,但是,虚假诉讼得弄清楚了才能提出,否则容易被倒戈一把。第三,对应《合同法》关于赠与的法律以及原理可知,对于年迈的李大爷来说,出售自住房并租房,显然已经是严重影响其生活,法律上并不鼓励也不认可这种赠与,因此,认定借贷合情合理。最终,法律不外乎人情,虽然说是一句俗话,但是从法理上来说,法律的原则之一民事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如果子女的婚姻破裂从而拿父母一辈子的积蓄或者多方筹资作为婚内财产分割的基础,显然,是有损公序良俗原则,法院虽然作为法律适用的主体之一,在审理有关案件时并非机器,还有自由裁量权和释明权,因此,切勿在进行诉讼主张或者抗辩时忽略审理案件的也是有家庭或者上有父母下有子女的社会人。
综合上面的介绍,父母卖房所得款项交付给子女购房要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给子女购房如何认定其款项性质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