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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最新(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按照受害森林面积)

森林防火条例(2008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

森林防火条例(2008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第四条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六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第七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九条 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全国森林防火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根据实际需要整合、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现有军用、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并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

第十六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国家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七条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二)森林火灾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三)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四)资金、物资和技术等保障措施;(五)灾后处置。第十八条 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

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 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三)协调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和设备;(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第八条 林区的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牧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扑火工作实行发动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原则,林区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并注意加强训练,提高素质;国营林业局、林场,还必须组织专业扑火队。第九条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 确定联防区域, 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林区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检查站等防火组织,配备专职人员。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森林防火检查站有权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国有林区开展航空护林,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建设,逐步提高森林防火的专业化、现代化水平。第十二条 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在林区应当建立军民联防制度。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

森林防火条例是哪一年哪月发布的

2008年12月1日发布。
《森林防火条例》于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2月1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共计六章56条。

修改后的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
一是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的法律责任。
二是明确了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及其他管理相对人违反有关森林防火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是规定了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四是为有效遏制和惩处各种违法行为,条例提高了罚款的数额。

扩展资料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的;
(二)未依法编制森林防火规划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设森林防火设施的;
(五)未按照规定落实值班、带班制度的;
(六)发生森林火灾,未及时采取扑救措施或者有关负责人未到森林火灾现场组织处置的;
(七)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八)编造、传播有关森林火灾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的;
(九)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森林防火条例是如何罚款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关于罚款的规定:\x0d\x0a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x0d\x0a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x0d\x0a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x0d\x0a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x0d\x0a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x0d\x0a(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x0d\x0a(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x0d\x0a(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处置。

城市绿化区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专职指挥制度。森林防火重点地区的森林防火指挥长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森林防火重点地区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采取措施预防森林火灾,并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防火区内的工矿企业等相关单位,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第八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和建立森林防火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社会化投入机制。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所属的森林火灾扑救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为所属的森林火灾扑救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下列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装备配备:(一)设置火险预警、火情监测设施,建立森林防火预警监测系统;(二)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因地制宜营造生物防火林带;(三)在森林高火险区,选择耐火阔叶树种进行林分改造;(四)配备森林防火交通运输工具、灭火装备和器械;(五)根据防火需要,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森林防火道路、消防水池等设施;(六)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和通信系统建设;(七)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仓库,按照规定储备必要的物资,并定期进行补充、更新;(八)根据防火需要,修建森林航空飞机临时停机坪和取水点,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

森林防火区内的村庄、企业、学校,以及仓库、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公墓等周围,铁路、公路两侧,由其责任单位负责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和国有林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

国务院新修订的《森林防火条例》是什么时候开始实行的??

国务院新修订的《森林防火条例》是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扩展资料: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全国森林防火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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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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