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百姓说说刑事案件的一些常识(续)
四,关于法院发回重审问题。这是指:在受诉法院(一般指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作出第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人不服判决而提出上诉,上级法院(或者中级法院或是高级法院)在审理该上诉案中,如果发现“程序上错误”(如管辖等问题)或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不当)就将案件退回原审法院重审。这个重审裁定之后,原审法院必须重新组成合议庭(也就是原来参加审理的法官或陪审员全部迴避,有其他法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期限也是和第一次审理的时限相同。在经过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被告人不服判决,则仍然可以提出上诉。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来的辩护人不需要迴避(除非当事人撤销委托)一般来讲,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不应撤换律师,因为案件发回重审,说明原来的辩护律师是成功的,再一次参加诉讼是对案情熟悉,所以当事人如果”临阵换将”是犯忌的,也是十分不明智的!!
五,关于刑案申诉问题。
刑事申诉是指:被告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一审判决后没有上诉,或是经过第二审法院判决或裁定维持原判)被告人仍不服,可以提出申诉,要求改判或要求撤销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
在这里必须提醒的是:①提出申诉之后,不影响原判的执行。
②申诉之后,多少时间审理完毕?这个没有实际规定。
③如果被告人已在监狱服刑之中,那么监管人员会告知他:由于申诉,说明不认罪服法,那么没有资格享有减刑机会!
六,关于检察院抗诉问题。
这是指:①检察院针对同级法院对检察院起诉的认为被告人有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但法院作出无罪判决。②对法院的刑事判决认为适用刑罚有畸轻畸重情形的。(俗称认为法院对被告人判决,太轻了或太重了,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有抗轻不抗重的倾向)
③在抗诉启动之后,上级检察院要马上审查。在审查之后必须作为”二选一”,也就是:要么支持抗诉,要么撤抗(“刑诉讼法”规定,上级检察院有权撤下级检察院的抗诉)
④在检察院正式抗诉之后,上级法院审理后也只能作出”二选一”也就是:要么驳回抗诉,要么撤销原判并改判。
七,关于上诉不加刑问题。
上诉不加刑是“刑事诉讼法”为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而作出的强制性规定。通俗的讲,不因为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由于上诉了,结果是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
在这里,必须讲明白,并非被告人上诉了,就不可能再发生被告人被加重刑罚的情况!!!(重要事说三遍!)人们一定会问:此话怎么讲?请看一下”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上诉后,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检察院抗诉的除外)看到了吗?我解释一下,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了,但是检察院同时也抗诉了,上级法院认为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那么”上诉不加刑“对这个案件不再适用!明白了?(我是八十年代的老检察官,当时的行话是:你上诉,我跟一个抗诉!)所以,作为一个资深的律师,在发现被告人有上诉想法后,应当如实告知当事人上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仍有风险!!!这里所讲某些特殊情况,指得是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在犯罪次数,情节,后果等,被法院认定上减少了,减轻了,或忽略了某个重大证据而轻判了…既然你被告人不服,我们公诉机关也不服,那么就趁势抗诉了!!!(所以这类情况,当事人好知为之,不上诉是一种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