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刑事辩护 与你一起学习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相关知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程序)

与你一起学习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相关知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程序)

一.刑事拘留概念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有金及情况是,依法暂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重大嫌…

一.刑事拘留概念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有金及情况是,依法暂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刑事拘留特点

(一)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二)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诉讼进程,或变更为逮捕,或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释放犯罪嫌疑人。

(三)刑事拘留的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四)刑事拘留在紧急情况下方可适用,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有充分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即可直接采取逮捕措施。

三.适用情形

(一)一般拘留

对现行犯和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二)先行拘留

1.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尚未立案侦查的,应当在抓获后立即办理立案、拘留手续: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违反相关规定需要逮捕的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四.审批流程

(一)呈批

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办案部门制作《呈请拘留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批准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制作《拘留证》。

(三)延长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在作出批准拘留的决定时,应当在《呈请拘留报告书》上同时注明一日至三日的拘留时间。需要延长一日至四日或者延长至三十日的,应当办理延长拘留手续。

五.执行流程

一)执行人数

执行拘留,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

(二)亮明身份,送达拘留证

执行拘留时,侦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表明执法身份,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留证》,宣布拘留决定,将拘留的决定机关、法定羁押起止时间以及羁押处所告知犯罪嫌疑人,责令其在《拘留证》上填写向其宣布拘留的时间并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留证》上注明。

(三)对拘留对象的权利保障

不得对被拘留人在公共场所集中宣布、送达拘留决定,不得对被拘留人游街示众或者变相游街示众,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侮辱被拘留人的人格尊严。

(四)警械、武器的配置和使用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押解过程中,应当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遇有暴力性对抗或者暴力犯罪行为,可以依法使用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

(五)将被拘留的人送看守所羁押

1.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二十四小时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3.严禁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其他场所羁押犯罪嫌疑人。

4.看守所凭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收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将《拘留证》副本交看守所,看守所接收民警在《拘留证》上填写被拘留人到达看守所时间,签名并加盖看守所印章。侦查终结时,《拘留证》存入诉讼卷。

(六)《提讯提解证》的制作和使用

办案部门送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提讯提解证》,由看守所在《提讯提解证》上加盖提讯专用章,并注明法定羁押起止日期。《提讯提解证》每次办理一份,可以多次使用,用完续办。侦查终结时,《提讯提解证》存入诉讼卷。

(七)向督察部门备案

办案部门应当在实施拘留后一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网上督察系统或者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形式,将被拘留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涉嫌犯罪的行为、执行时间、执行拘留后被拘留人所在的地点,办案部门及主办民警等情况报本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备案。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办案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书面报告作出批准拘留决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八)对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的执行规程

1.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检察院送达的决定拘留的法律文书制作《拘留证》并立即执行。

2.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

3.拘留后,应当立即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4.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在人民检察院撤销拘留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

六.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港澳台居民的拘留

(一)对人大代表的拘留

1.报请许可的程序

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拘留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1)对上、下级人大代表的拘留

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公安机关报请许可。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公安机关报请许可。

(2)对其他省、市、县(区)的人大代表的拘留

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公安机关报请许可。

(3)对兼任两级以上的人大代表的拘留

对同时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须经其所属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注意:经许可后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拘留的,逮捕时不需要再次报经许可。许可应当及时告知执行人员。

2.先行拘留发现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处理方式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先行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3.依法拘留中、拘留后发现是市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处理方式

公安机关在依法拘留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4.依法拘留中发现是乡镇级人大代表的处理

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拘留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

5.相关材料入卷

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许可证明材料和报告材料,侦查终结时应当存入诉讼卷。

(二)对政协政协委员的拘留

1.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执行拘留前,应当向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在执行的同时或者执行以后及时通报。

2.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采取强制措施的通报材料,侦查终结时应当存入诉讼卷。

(三)对港澳台居民的拘留

1.对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应当依照《内地公安机关与香港警方关于建立相互通报机制的安排》《内地公安机关与澳门特区政府保安司关于建立相互通报机制的安排》《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等文件的规定办理通报事宜。

2.内地公安机关向香港、澳门、台湾有关单位通报对其居民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在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四十八小时内将情况报公安部。

相关引用:

1.《刑事侦查学》张玉镶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4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至一百三十二条。

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33-01至33-03、36-01至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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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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