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大家分享刑法相关知识点。不在废话,直接上干货。
一、刑法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重的罪就应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
二、犯罪构成。
1、主体
1)完全刑事 :大于16周岁;间歇性精神病人正常时;醉酒的人
2)完全无刑事:小于14周岁;精神病人
(1)自然人 3)相对无刑事:大于14周岁,小于16周岁(八种罪)
4)减轻刑事:大于14周岁,小于18周岁;大于75周岁。
(2)单位 处罚原则:双处罚制(人和单位都处罚);单处罚制(只处罚人)
2、主观
(1)犯罪故意 直接:希望发生; 间接:听之任之。
(2)犯罪过失 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过于自信:遇见了轻信可以避免。(注:区分于意外事件:不可以预见)
3、客体
侵犯的社会关系,并不是所有的关系。(区分于犯罪对象:人或物质关系)
注意:客体是犯罪的要件,犯罪对象不是犯罪的要件。有得罪只有客体没有犯罪对象(偷渡)
4、客观方面
(1)危害行为 作为:采用积极的行动;不作为;能够履行应尽义务不履行
(2)危害结果 注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的危险状态。
(3)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三、防卫与避险
1、正当防卫 ——注意两点:相互斗殴不存在正当防卫;没有防卫过失罪的说法
(1)防卫过当:防卫明显超过限度
(2)假想防卫:主观上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实施防卫行为造成损害。
(3)事后防卫:不法侵害结束所进行的防卫。
2、紧急避险。两个合法权益冲突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
3、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付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免于处罚,但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采用的正当防卫行为造成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四、故意犯罪形态
1、犯罪预备:(犯罪预备不等于犯罪表示)犯罪预备包含的行为:购买、制造、改装工具;踩点;出发前往地点;守候;诱骗被害人;苦练技术;追踪;拟定犯罪计划。
2、犯罪未遂:欲而不能。被人发现;别人救了
3、犯罪中止:能而不欲。实施犯罪过程中,返还赃物不算中止。需要有效防止犯罪结果。
五、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共同行为(相互联系,彼此配合)
注意:1、甲、乙杀人,甲顺便盗窃,其中甲杀人共同犯,甲盗窃犯。
2、两个以上达到刑事犯罪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能力;自然人,两个单位或者一个单位一个自然人;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退出没有有效中止也属于既遂(包括因生病没有参加)
六、累犯
1、一般累犯:2个犯罪都为故意犯罪;2个犯罪都是有期徒刑以上且中间间隔5年。(注意:小于18周岁不成立累犯
2、特殊累犯: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犯罪不少以上限制(需要两次犯罪都属于这三种)
3、累犯处罚从重,不适用缓刑,不得假释,但是可以减刑。
七、自首、立功
1、坦白:被动归案,如实交代。 2、立功:交代他人的罪行。 3、一般自首:主动投案。4、特别自首:交代本人其他的罪。
八、减刑
减刑幅度限制:管、拘、有期徒刑不少于应服役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不少于13年。
九、假释
有条件的提前释放。累犯、暴力犯罪判10年以上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