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刑事辩护 刑法知识点汇总(刑法知识点整理)

刑法知识点汇总(刑法知识点整理)

刑法== 1,总则和分则,分则分为侵犯个人,社会,国家利益的犯罪。总则,讲定罪和量刑的原理加基础知识论。 2.…

刑法==

1,总则和分则,分则分为侵犯个人,社会,国家利益的犯罪。总则,讲定罪和量刑的原理加基础知识论。

2.刑法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3.四要件,三阶层,二阶层,思考的方式不同,但原理不变。两阶层,客观不法,主观有责,特殊的犯罪构成,不是标准的犯罪,未遂,中止等。

4.罪数论,犯罪的数量,一个行为到底触犯几个罪。继续法,想象竞合,持续法,都只定一个罪。牵连犯,吸收犯,多个行为只定最重的罪,因为这几个行为之间关联太大。

总则

专题一 刑法的渊源

1.渊源就是刑法的表现形式,1979年和1997年两部刑法典,11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是规定某一个特别的罪。刑法典,系统全面的规定刑法。附属刑法,本身不是刑法,但是有规定刑法的处罚。(只是重申的作用)。变通的刑法,其他特别地区变通使用中国的刑法。

2.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不属于司法渊源。

3.刑法的性质和机能。刑法是调整严重危害社会关系的行为。

4,刑法的作用,规制机能,保护法益的机能(保护犯罪嫌疑人不受法外的追诉。

5.非法行医罪是没资格证,有资格证的不构成。行医。医疗事故罪,必须有严重后果。

6.解释刑法,是说明刑法。

7刑法解释理由。体系解释(联系上下文),文理解释(文字的字面意思)。当然解释,强调帝递进性,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历史解释,尊重立法原意。

专题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出罪的理念。形式的侧面,限制国家的司法权。要求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必须科学合理,重罪重罚,罪刑相适应。四个要点,法律主义(成文的法律)
  2. 禁止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原则上适用旧法,除非新法更有利。
  3. 禁止类推。禁止绝对的有罪的类推,但是无罪的类推也可以适用(流产的妇女也不适用死刑)。
  4.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刑期要规定期限。
  5. 实质的侧面是限制立法权。
  6. 明确性原则,立法要明确。
  7. 禁止出发不当罚的行为。
  8. 禁止不均衡残虐的行为。

专题3 刑法的适用效力

  1. 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空间效力是看那个法院可以管理,时间效力是看旧法和新法对案件的效力。
  2. 原则上用属地,再属人,接着用保护原则,最后用普遍管辖。
  3. 属地管辖,境内和移动的领土,船舶和航空器。

4.属人管辖,中国人在国外犯罪,对三年一下的犯罪可以不追究,但是军人和公务员 的更应该被追究。

5.保护管辖原则,国家利益和国民保护。外国人在外国侵犯了中国利益和国民的额,可以管辖。国人在外国已经坐过牢的,回国不一定免责。

6.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可以适用于生效之间的行为,因为它本身是对之前刑法的解释,本身对刑法的内容没改变。对同一刑法有先后两个司法解释的,对还未进行判决的,也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7.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抽象危险犯(2011年刑法修正案该的),若发生的案件在2011年之前,审判在2011年之后,应到用97年的,从轻原则。

专题四 犯罪概述

  1. 犯罪的分类,自热法和法定犯。自然犯是常识就能判断是犯罪,法定犯,是法律规定为犯罪,作为管理的需要。
  2. 隔隙犯和非隔隙犯,隔隙犯是指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有间隔。
  3. 即成犯,不可改变,状态犯,结果可以改变。继续犯,侵害行为持续发生,人身侵害性都是继续犯,中途加入的构成共同犯罪。状态犯,侵害行为一结束,侵害就结束了。
  4. 身份犯和为非身份犯。
  5. 基本犯,加重犯,减轻犯。基本为标准,减轻或加重刑罚。

犯罪构成的要件要素。

  1.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看得见摸得着的。
  2.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心理上的。
  3. 记述的构成,明确的生活术语,描述的。
  4. 规范的构成,法律赋予的,不明确的,专业术语。客观事实加价值判断。
  5. 记述和规范的区分意义。记述的构成,行为人只要知道自己做什么的,就构成犯罪。对于规范的构成,行为人只需要认识客观事实就构成犯罪。
  6.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你成立犯罪的要件要素。
  7. 消极的构成,表明你最轻或不构成的犯罪的要件要素。
  8. 共同的构成,
  9. 非共同的构成。
  10. 成文的和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成文的是法条明文规定的。
  11. 诈骗罪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专题五 客观不法要件

  1. 行为可以分为作为与不作为。
  2. 作为犯,违反了法律禁止的规定。
  3. 不作为犯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去做。有义务而不履行义务。
  4. 持有型犯罪都属于作为犯。
  5. 真正的不作为犯,纯正的不作为犯,刑法明文规定只有由不履行义务而构成的犯罪。
  6. 不真正的不作为,一般来说都是作为犯,但是也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犯。
  7. 不作为不是看是否积极还是消极,而是看是

否履行义务,是否有义务。不作为犯包括积极的作为方式和消极的不作为方式。

  1. 遗弃罪属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犯罪,属于不作为犯。
  2. 降低风险不构成犯罪。但是不能耽误别人的救助行为 ,否则也构成不作为的义务。
  3. 在自己的监控区域内的有救助义务。
  4. 正当防卫创造的风险,没有救助义务。
  5. 法律行为合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
  6. 紧密救助的共同体。(一起登雪山)
  7. 不作为犯的认识错误。误以为不是自己要救助的人(对事实没有认识清除)不构成犯罪,因为没有犯罪的故意。误以为自己没有义务(法律认识的错误)构成犯罪,有故意。
  8. 先前的犯罪行为,能否作为救助的义务。不救助的,且前后行为有常见性,前后行为综合评价。前后行为不具有常见性,前后分开评价。
  9. 开车撞人后,将人拖走而不救助。是积极的不作为犯

因果关系

  1. 因果关系是客观事实,与主观心态无关。
  2. 特殊体质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发生。
  3. 条件说,条件必须是危害行为,因果关系必须要以实行行为为前提。因果关系是合乎规律的关系。
  4. 因果关系的中断,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偶然的,对危害的贡献率非常高。
  5. 客观规则理论,行为创造了法律所禁止的规范。实现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结果没有超出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

专题六 责任要件(一)

  1. 完全不用承担责任的,不满12周岁的。相对负刑事责任12到16周岁的。14到16周岁的,只对八中种承担责任。12岁到14周岁的,故意杀人或伤害致人死亡,或者用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严重残疾的,经最高检核准,才承担责任。
  2. 抢劫罪,263,标准抢劫,267/2携带凶器,269诈骗,盗窃,抢夺的后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的,定为抢劫。当时14到16岁的,不对269条抢劫罪负责。
  3. 14到16岁对其他不负责的犯罪,责令家长或监护人予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的矫治教育。
  4. 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75周岁的,应从轻减轻处罚。
  5. 原因自由行为,自由前能选择,例如病发前打算利用自己的精神病杀人。
  6. 生理性缺陷的,可能从轻减轻。
  7. 身份的类别,身份的种类。贪污罪的身份条件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和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国家机关人员犯非法拘禁罪要从重处罚。定罪身份,没有这个身份,一个人犯不了这个罪,但可以共享(共同犯罪)。不正真身份,只影响量刑的身份,不能同享。
  8. 具有不同定罪身份的人,国家工作人员和他的妻子共同受贿犯罪的,应该以高身份者定罪,成立受贿的共犯。但是国有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的,看谁是主犯,国家工作人员是主犯的都定贪污,非国家工作人员是主犯的,都定职务侵占。

专题七 责任要件二 罪过

  1. 罪过,主观上对犯罪的态度。
  2.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
  3. 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希望结果。需要认识到犯罪事实,和对象。因果进程不是犯罪故意所要认识的因素。犯罪态度不是对行为的态度,而是对结果的态度。
  4. 间接故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有两个可能,若结果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直接故意。
  5. 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故意犯罪,原则上包括间接的故意犯罪。
  6. 受贿罪有存在间接故意。间接故意犯罪必须要造成结果才构成犯罪。过失也要造成结果。
  7. 犯罪中止,预备,未遂都必须是直接故意的犯罪。
  8. 犯意下降,可以认为犯罪的未遂或中止。
  9. 另起犯意,包括对象不同一,法益不同类。法益不同类的数罪并罚。对象不同一的,同种犯罪不数罚,只定一罪。
  10. 只有严重的过失犯罪才构成犯罪,危害公共安全中,常有过失犯罪。
  11. 死缓期间只有故意犯罪才可能判死立执。累犯必须是故意犯罪。
  12.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导致事件的发生,是过失。没有预见的可能性而发生的,是意外事件。所有的规则都是应当预见的。
  13.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知道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过于自信能够避免。
  14. 直接目的和间接目的,间接目的是直接目的的前提,间接目的达到了就构成犯罪。例如绑架绑到人是间接目的,要到钱是直接目的。
  15. 事实认识错误,理想和现实之间有差距。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没有超出保护对象的范围,例如杀错人,对象错误。
  16. 对象错误,认错对象。
  17. 具体符合说,强调具体化,两个事件分开评价,择一重罪。但在对象错误上也认为错了当没错。
  18. 法定符合说,强调结果,两个事件合并评价,错了当没错。
  19. 打击错误,又称方法错误,行为误差。具体符合说认为定未遂,法定符合说定既遂。
  20. 因果关系的错误,结果方式与预料结果不同,错了当没错。正常范围之内的错。
  21. 因果关系的错误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分别评价和进行整体评价。
  22. 其他重要问题,一个行为只能定一罪,但是如果有数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23. 认识错误的前提是,行为人主观上要有犯罪的故意。

抽象的事实错误

  1. 严重的错误。想杀人结果死了猪。
  2. 分为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
  3. 抽象的事实错误,分别判断,择一重罪处罚。
  4. 刑法中没有过失盗窃枪支罪。想偷钱结果偷到了枪(普通人),可以将枪解释为财物,构成盗窃罪既遂。
  5. 法律认识错误,原则上不影响定罪。但不可避免的法律认识,不定罪(只能是法定犯),例如向官方质询。
  6. 涵摄的错误,对法律概念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
  7. 期待可能行。法律没办法期待不实施犯罪行为。迫不得已,分严重情况定罪。

专题八 排除犯罪性是由

  1.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2. 正当防卫,必须遭受到不法侵害。包括作为犯和不作为犯。仅限于进攻性,迫害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是个客观上的,不要求认识到对方是否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3. 假想防卫,不是故意犯罪(没有犯罪的故意),可能预见到的是过失,不能预见到的是意外事件。
  4.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在进行阶段。在预备阶段不够成正当防卫。已经结束的阶段,也不是正当防卫,但是能够挽回损失的(财产型犯罪),构成正当防卫,不能造成死亡。人生权利遭受侵害后,原则上不能构成正当防卫,但是可以补救损失的,可以构成正当防卫。
  5. 正当防卫主观上要有防卫意识,要保护不法侵害。防卫意识需要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6. 损害他人来正当防卫的,即构成紧急避险又构成正当防卫。
  7. 防卫过当要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严重结果。只造成轻伤的不构成防卫过当。只有行为和结果都过当的,才构成防卫过当。
  8. 特殊防卫。对于行凶杀人,抢劫,绑架,强奸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造成对方重伤或死亡的,也属于正当防卫。
  9. 紧急避险,不法侵害不仅限制于人的。不能是逃避合法的抓捕,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要求的人。
  10. 假想避险,有过失的按过失,没有过失的按意外事件。
  11. 紧急避险,主观上要有避险意识,包括避险认识和避险意志。
  12. 紧急避险原则上造成的损失不能超过需要保护的利益。
  13. 被害人承诺,承诺者必须对所处分的权益有处分权,只能承诺个人利益。例如被害人承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毁灭,这个承诺妨碍了司法的秩序,不能承诺。对于财产的承诺没有大小的限制,对于人身权利的承诺只限于轻伤。未成年人对重大事项没有承诺能力。
  14. 承诺必须要意识表示正事,不能是受到强制或者威压则不构成承诺。 承诺动机错误(承诺者本身为了动机而承诺,但动机没实现),不影响承诺的有效。
  15. 推定的承诺,合法合理的推定。
  16. 事后的承诺无效。
  17. 承诺必须是全方位的同意,既包括行为也包括结果。
  18. 自救行为。事后的自救。
  19. 义务冲突的,至少履行一个义务。

专题九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 只针对直接故意。
  2. 针对同一个行为,既遂之后不可能回到未遂或中止,出现一个形态之后就不存在另一个犯罪停止形态(未遂之后不能再既遂)。例子,猛砍一个人之后走了,回来发现人没死,送去医院,不能认为犯罪中止,成立杀人的未遂。
  3. 犯罪停止形态,主观上消除侵害,客观上侵害停止。
  4. 预备行为本身不具有危害行为,是为实行行为做准备。
  5. 犯意表示,是流露出犯罪的想法,不构成犯罪。
  6.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犯罪是否进行着手,具体条件是犯罪对象要出现,行为人要开始行动。
  7. 预备行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惩罚。但是有些预备预备行为有单独的罪名,例如信用卡的诈骗罪的预备行为骗取信用卡的行为,单独成立妨碍信用卡管理罪。
  8. 未遂和中止,未遂可以从轻减轻,中止应当从轻或减轻,甚至免除。未遂是被迫停止,中止是主动停止。
  9. 犯罪的既遂的标准,应当以法律规定的既遂为标准。
  10. 犯罪既遂是行为很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的是未遂。
  11. 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能与不能是以犯罪分子本人主观为标准。
  12. 未遂的分类,实行终了的未遂,未能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应当定罪),不能犯未遂(有的有罪,有的无罪)。不能犯分对象不能和手段不能。不能犯原则有罪,除非类似行为不可能造成可能。
  13. 迷信犯和不能犯。迷信犯,客观上无害,不够成犯罪。
  14. 犯罪中止,在过程中停止下来的,构成犯罪中止。既遂后不可能再构成中止。客观上要有中止行为,主观上有中止的意思。客观上中止行为要尽力而为。
  15. 犯罪中止不等于暂停,要彻底的放弃。
  16. 自动中止可重复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17. 有效性条件,犯罪中止要看看到效果,否则属于既遂。

专题八 犯罪中止的主要表现

  1. 遇到的大障碍是未遂,遇到很小的障碍是中止。
  2. 如果障碍一般大小,也认为中止,对被告有利。
  3. 特定财产类犯罪,特定物不存在的,认为未遂。例如,偷画,但画不在。
  4. 不特定财产犯罪,停止下来,属于中止。
  5. 对于人身权利侵害的犯罪,对象不在,属于未遂。
  6. 中止犯的责任,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应当减轻处罚。
  7. 对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不应该进行否定评价。

加重构成与犯罪未遂和既遂的区分。

  1. 质变的加重构成。普通抢劫和持枪抢劫都属于抢劫,持枪的具有加重构成。
  2. 量变的加重构成。盗窃的金额大小的区别。盗窃5000,和盗窃50万,结果客观原因只取得了5000,第二个行为应该认为盗窃数额巨大的未遂(两种观点)最合理的应该分别计算成功和失败的量刑档次,分别计算,以重的为主,轻的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专题十 共同犯罪

  1. 不区分彼此,共同承担整体的结果承担责任。
  2. 成立共同犯罪跟年龄没有关系。(法硕考试认为跟年龄有关)
  3. 共同犯罪概述,二人以上共同事实故意犯罪,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过失犯罪不属于共同犯罪。
  4. 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只要加入就要对整体承担责任。但是也分从犯和主犯。如果不是共同犯罪,只需要考虑自己的行为。
  5. 共同故意的时间,只要前行为的犯罪行为还没有结束,中途加入进来成立共同犯罪,但是不对前行为的加重行为承担责任。例如,把人打成重伤抢劫的,中途加入抢劫的对重伤的结果不承担责任。
  6. 事前通谋的,成立共犯。
  7. 盗窃行为结束后,明知是盗窃的财物而购买的,不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只成立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
  8. 完全共同说,主观共同和客观行为共同。
  9. 部分犯罪共同说,只要求共同参与,不要求犯罪人主观心态完全一样。
  10. 行为共同说,只要行为共同,不要求是否故意。
  11. 成立犯罪不要求罪名相同,只要求共同参与过。
  12. 共同犯罪不存在支配和操控的行为,否则构成间接正犯。
  13. 间接正犯,借刀杀人,自己不实施犯罪。
  14. 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交通肇事后他人教唆不救的,成立共犯。交通肇事是过失,但是不救人是故意的,综合评价,故交通肇事成立共同犯罪。
  15. 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即同事犯罪,但双方没有同谋,分别评价,不知道谁造成的,都定未遂。
  16. 实行过限,超计划犯罪,非重合过限(过限行为没有有密切关联性,一般都是另一个罪),有超计划的人承担责任。重合过限(过限行为有密切关联性,一般都是结果加重犯)。
  17. 间接正犯原则上不够成共同犯罪。
  18. 片面共犯,片面的实行法和片面的帮助犯。片面的实行犯 ,一定构成犯罪,是否属于共同犯罪有不同观点,若否认片面的实行犯,就要评价为片面的帮助犯,因为至少存在帮组的行为。。片面的帮助犯必须要得到承认,否则无法构成犯罪。
  19. 实行行为是侵害法益的行为。
  20. 共同犯罪的实施。任意的共犯(可以一个人),必要的共犯(必须两个人以上)。必要的共犯,对合兴犯罪,行贿罪和受贿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和售卖妇女儿童罪,这种犯罪,可能只惩罚一边,也可能惩罚力度不同,若双方都是犯罪,两者成立共犯。
  21. 事前通谋和事中加入的共同犯罪。
  22.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根据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主犯,从犯,胁从犯。主犯,起的作用大。首要分子,通常情况下是主犯,但只罚首要分子的犯罪没有主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主犯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
  23. 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4. 胁从犯,还有一定选择的空间,也构成犯罪,贡献大的可以成为主犯。
  25. 教唆犯,教唆从无到有的犯意。帮助犯,是从弱到强的犯意。被教唆者和教唆者组成的共同犯罪中,主犯和从犯要看具体情况。
  26. 教唆不满18周岁的犯罪,要从重惩罚。
  27. 教唆未遂的也属于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8. 教唆犯与传授犯罪方法罪。
  29. 未遂的教唆与教唆的未遂。未遂的教唆是客观上不可能成功的教唆。教唆的未遂是可能成功但没成功的教唆。
  30. 帮助犯,出钱或出力。
  31. 中立的帮助行为,看帮助对犯罪的作用大小,大的成立共犯,小的不成立共犯。
  32. 未遂的帮助犯(不可能成功),和帮助犯的未遂(可能成功)。
  33.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对象错误,错了当没错。各共犯的行为部分一致部分不一致的,对一致的部分作共同处理。
  34. 间接正犯和教唆犯的认识错误。想当间接正犯,但只起到教唆犯的作用,只成立教唆犯。反之,则也只成立教唆犯。
  35. 共犯人的作为义务。共犯中有人超计划犯罪,若超计划的犯罪依赖前行为很大的,则超计划犯罪也是共同犯罪。若依赖很小,则超计划的部分脱离共同犯罪。
  36. 共同犯罪与犯罪停止形态。一人既遂,全部既遂。共同犯罪中止,要让共同犯罪整个中止下来。亲手犯的共同犯罪,也是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37. 共犯脱离理论。一人既遂,全部既遂的例外。对脱离之后的既遂结果不承担责任。条件:消除物理上的作用,消除心理上的作用。教唆犯的共犯原则上脱离不了。共同共谋的脱离,可以脱离,但要脱离的干净。例如,共谋杀人,什么也不做就是不来的,也够成既遂。共同犯罪的帮助犯,只需要将帮助的作用排除,就是中止。

专题十一 单位犯罪

  1. 严格限制单位犯罪的成立犯罪。
  2. 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任何合法成立的单位,要具备法人资格。单位的内部机构和分支机构,相对独立的主体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
  3. 单位犯罪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因公犯罪。一般都是故意的犯罪,但也有可能过失犯罪(决策过失)。
  4. 传统性犯罪单位不能构成,只能追究单位领导。贷款诈骗不能成立单位犯罪,就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5. 一般单位犯罪和特殊单位犯罪。特殊单位犯罪对单位性质有要求。
  6.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上是双罚制,例外下,只惩罚自然人,例如损害单位利益的单位犯罪。
  7. 为了犯罪而成立的单位,不成立单位犯罪。
  8. 利用单位的名义,为某私利的,不成立单位犯罪。
  9. 实施单位犯罪后,单位被注销、吊销的,直接追究责任人。单位合拼的,照样追责。
  10. 单位犯罪对内部成员可不区分主、从犯。单位和内部成员之间不成立共同犯罪。
  11. 对单位犯罪的单位只能适用罚金,不能没收财产。

专题十二 罪数论

  1. 实质的一罪,本身就一个行为,例如结果加重犯。
  2. 法定的一罪,本来是两个罪,法律规定一个罪,例如,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的,只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3. 处断的一罪,司法上将多个罪认定为一个罪,例如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4. 一个犯罪行为(以法律规定的为标准)原则上只定一罪。例外的情况,走私过程中,携带了毒品、武器、淫秽物等,一个行为要定多个罪。
  5. 禁止重复评价,禁止对一个行为罚两次。
  6. 不承认同种数罪,即同种数罪不并罚,但是情节可以加重评价。但案件判决以后,发现漏嘴或犯新罪的,即使犯的是同种罪也要数罪并罚。
  7. 只侵犯一个法益只定一罪,例如财产型犯罪处理赃物的行为是事后不可罚行为。但是对违禁品的犯罪,处理赃物应数罪并罚。
  8. 如果没有刑法特别规定,两个行为定两个罪。例如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之后再出卖的,法律规定只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9. 伪造公文、印章之后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数罪并罚,不是牵连犯。
  10. 实质的一罪。继续法,一个行为,但持续的时间很长,犯罪的行为一直在持续,常见的继续犯,侵害人身自由的犯罪,不作为犯,持有型犯罪,例如非法拘禁,绑架。(状态犯和继续犯的区别是状态犯行为很快结束,但持续的侵害一直在,例如盗窃),继续犯的过程中加入进来的,成立共犯。
  11. 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择一重罪处罚(有些国家是数罪并罚)。
  12. 法条竞合。一个行为触犯多个法条,特别法和一般法的竞合,适用特别法。
  13. 结果加重犯,超过标准罪的结果,罪名还是相同但要加重惩罚。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超出既遂结果,结果和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结果加重犯强调必须是该行为本身造成的结果,不能是另一个行为,例如,强奸过程中造成死亡的,是结果加重犯,但是因泄愤造成死亡的,就要分别评价为强奸和故意杀人罪。
  14. 行为人对基本犯罪持故意态度,对加重结果至少应该是过失。
  15. 刑法对结果加重犯的理由,基本犯罪A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高度可能性。一般来说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罪都是重罪,不是对所有的暴力犯罪都有规定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法定刑超过数罪并罚本身。
  16. 法定的一罪,两个行为定一罪。
  17. 处断的一罪,司法将两个罪定为一个罪,连续犯,牵连犯。
  18. 牵连犯,一般来说择一重罪惩罚,前罪是为后罪做准备的,但是两个行为之间要有高度伴随性。例如,偷警察制服去招摇撞骗的,两者之间不具有高度伴随性,赢数罪并罚。
  19. 吸收犯,两个行为之间比牵连犯的紧密型跟枪,例如制造强制和持有强制,制造假币和持有假币。事后不可罚行为和吸收犯不同,事后不可罚本身就不构成犯罪,而吸收犯两个行为都属于犯罪但被重罪吸收。

专题十三 刑罚的体系

  1. 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包括死缓)。
  2. 判决从执行之日开始计算,之前拘役的天数,一天折抵一天,管制2天折抵监狱1天。缓刑和死缓从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
  3. 管制,不用坐牢,社区矫正。可以颁发禁止令。
  4. 拘役1到6个月。
  5. 死刑,以下人不适用死刑:犯罪时未满18岁,审判时年满75岁的老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杀人的除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包括羁押时间,审判中,审判后)。
  6. 死缓考验期,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的,可以决定执行死刑,一般故意犯罪,重新计算考验期。过失犯罪或者表现良好的,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但最少不低于15加2,17年。死缓犯限制减刑的,最少不得低于27年,有重大立功的,最少不得低于22年。终身监禁,没有期限。
  7. 罚金和没收财产,是犯罪分子合法所有的财产。
  8. 罚金刑的适用依据,必须执行,但可以根据情况缓期缴纳。
  9. 没收财产不得没收家庭的财产。
  10. 剥夺政治权利,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危害国家安全的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分子可以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从执行完毕开始计算,但服役期前也没有政治权利。如果没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期间有政治权利。
  11. 从业禁止和禁止令不同,可以是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开始之日颁发从业禁止。一般情况三到五年,特别规定的除外。
  12. 社区矫正,有司法局负责。管制,假释,缓刑等。
  13. 禁止令只针对缓刑犯和管制犯。

专题十四 刑法的裁量。

  1. 法定量刑情节,发条明文规定的。
  2. 酌定量刑情节,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对量刑起到作用的情节,不能超过量刑幅度,除非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 从轻从重是以该案件本身量刑幅度来衡量,不是以量刑幅度中间作为衡量。
  4. 累犯,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两罪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案件。缓刑不够成累犯,假释考验期内也不构成累犯,假释考验期满的可以构成累犯。犯罪时不满18罪是不构成累犯。
  5. 特别累犯,国家安全、恐怖主义、黑社会,这三个才成立,没有刑期限制和时间间隔限制。未成年人也不构成特别累犯。
  6. 累犯可以不能缓刑不能假释,但是可以减刑。
  7. 毒品犯罪的再犯,实施毒品犯罪之后,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的要从重处罚,没有时间间隔限制,可以和累犯重合,但是重合只从重一次。
  8. 自首和立功,本质上节约了国家司法资源。
  9. 自首,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特别自首,已经被抓,如实交代其他未被警方知道的罪行。自首的,投案对象,时间,动机都没有限制。
  10. 只是被盘问没有线索的,可以成立自首。有线索的不成立自首。被亲友绑送归案的不成立自首。被动归案又逃跑的,最后主动归案的,不成立自首。主动归案又逃跑,最后主动归案的,成立自首。
  11. 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事实问题是事实已发生的问题。行为性质是法律问题。自首只要交代事实问题。
  12. 自首时可以说一部分假话,但是不能影响定罪和量刑。
  13. 共同犯罪当中,除了交代自己犯罪还要交代同案犯。交代同案犯要交代清楚,明确。交代同案犯犯罪后的去向属于立功。
  14. 一审判决之前说真话,可以成立自首。
  15. 一审时候说真话,二审时想翻供的,自首还是成立。
  16. 特别自首,因为A罪被抓起来的,如实交代B罪。A罪和B罪不能是相同罪名,B罪不能是已经掌握的罪,A和B之间没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联系。
  17. 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18. 坦白是被抓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9. 单位犯罪,单位去自首了,个人没去的,个人也成立自首。单位没去自首的,个人去自首,单位不成立自首。
  20. 立功,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不包括本案中的同案犯),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客观上严重危害他人的行为,不要求对方必须犯罪(未达到刑事年龄或无刑事能力的人)。阻止他人犯罪活动,提过抓获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人。
  21. 亲友代为立功的不成立立功。
  22. 立功强调有效性,合法性。通过职务行为所获得的线索不成立立功。
  23. 揭发具有对合关系的犯罪,不属于立功,属于自首。
  24. 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是10万。
  25. 重大立功,检举揭发他人有可能被判无期徒刑以上的属于重大立功。
  26. 自首的法律效果仅给予本罪,立功的法律效果给予所有的罪。
  27. 数罪并罚,限制加重原则。数罪并罚,刑期大于等于单个的最大值,小于等于总和。总和不大于35的最高刑期不超20,总和大于35的,最高不超25.漏罪,先并后减,新罪,先减后并。既有漏罪又有新罪,先并后前在并。
  28. 附加刑的并罚的,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不相同的,分类执行。全部执行到位。
  29. 缓刑,被判处3年以下(实际判处)或拘役的可使用缓刑。能不能适用缓刑跟罪名没有关系。管制没有缓刑。
  30. 审判时未成年,孕妇,75岁以上的,能够适用缓刑的,应当缓刑。
  31. 撤销缓刑的原因,在考验期内犯新罪(不管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还是考验期后才被发现)和在考验期内发现漏罪要撤销缓刑,在考验期过后才发现漏罪,只对漏罪惩罚。

专题十五 刑法的执行

  1. 减刑,适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也可减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都不适用减刑。
  2. 减刑条件,通过立功或确有悔改表现。
  3. 减刑的限度,减刑完之后最低要做一半的牢,无期最低13年,死缓最少17年。限制减刑的27年或22年。减刑次数没有限制。
  4. 假释跟减刑的对比。假释比减刑要求条件更加苛刻。
  5. 大错误:不退赃。小错误:不履行财产判决、不认罪等。大错误和小错误都可以减刑,但是大错误不能通过确有悔改表现减刑,只能通过立功。大错误或小错误都不能假释。
  6. 减刑从裁定决定之日起算,而不是裁定执行之日。
  7. 假释,适用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拘役没有假释。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在危害社会,可以假释 。有特殊情况,经最高院核准可以提前假释。
  8. 不得使用假释的条件,累犯,因为8种重罪被判10年以上的,不得假释,不悔改的,不得假释、
  9. 假释考验期,无期徒刑假释考验期是10年。
  10. 撤销假释的原因,考验期内犯新罪(不管是否在考验期内被发现),发现漏罪。

专题十六 刑法消灭制度

  1. 追诉时效,法定刑不满5(低于5年)年经过5年,不满10年的,经过10年,10年以上的经过15年,无期或死刑的经过20年。不满十年是指低于10年,若最高刑为10年,追诉时效是15年。
  2. 追诉时效从犯罪开始时(状态犯,开始和结束间隔很短)计算,继续犯从犯罪完全结束时计算。
  3. 追诉时效无限延长条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追诉时效内被害人控告但没被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后逃避侦查和审判的(但是立案后却不知具体身份的也适用追诉时效)。
  4. 追诉时效的中断,在前罪的追诉时间之内又犯新罪的,前罪追诉时效从新计算。
  5. 刑事诉讼采用从新原则。
  6. 追诉时效应该采用从新原则。
  7. 共同犯罪,主犯和从犯适用不同的追诉时效。
  8. 赦免,天下大同,有福同享。

刑法 分则

  1. 侵犯个人 ,侵犯社会,侵犯国家利益的犯罪。
  2. 罪状和法定刑。罪状可以分为基本罪,加重罪,减轻罪。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引用上一个条文),空白罪状(引用其他法律)。法定刑是法律条文规定的量刑幅度,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3. 法律注意规定(重申),法律拟制规定(原本不符合规定为符合),例如携带凶器抢夺定为抢劫。
  4. 247条,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238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

专题十八 ,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财产犯罪

  1. 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保护财产所有权和占有权。需要法定程序改变现在的占有。黑吃黑刑法要管,自救行为刑法不管。
  2. 财产犯罪,强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排除原占有,建立新占有)(挪用资金罪和毁坏财物罪不是以占有为目的)。本质上是破坏财产秩序。
  3. 建立新占有,不限于对财物的合理适用,可以大材小用。
  4. 传统的经济模式:独自、专享、唯一。共享的经济模式:共享,共用,但保留所有权。
  5. 分为对个别财产的犯罪和对整体财产的犯罪。原则上财产犯罪不算经济总量,但是有些财产犯罪是整体财产犯罪(诈骗罪),算经济总量。

抢劫罪

  1. 263 标准抢劫, 267/2携带凶器抢夺,269 诈骗、盗窃、抢夺后为逃避抓捕而实施暴力的(未成人不对此条承担责任)(有理由索债的,不定抢劫罪)
  2. 仅侵犯人身权利又侵犯财产权利。抢劫罪的暴力只要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不要求造成伤害。暴力不限于对财物的直接持有者,包括其他妨碍人。
  3. 胁迫,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也属于抢劫。
  4. 为取财而使用手段导致被害人失去意识的(昏迷)也属于抢劫。
  5. 抢劫罪的目的行为,劫取财物,包括借条,欠条。
  6. 因果关系,抢劫行为与财产要有因果关系。
  7. 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取财。
  8. 普通抢劫罪的加重构成,十年以上到死刑。致人重伤,致人死亡,入户,公共交通工具,多次枪,持枪枪,抢劫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冒充军人抢劫,
  9. 入户抢劫,抢劫的加重犯,对“户”要做缩小解释。强调入户的目的是基于侵害人身和财产的目的。转化型情节整个过程中都要在户内才是入户抢劫,否则只构成一般抢劫。
  10. 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不包括小型出租车。转化型要求全程发生在交通工具上。
  11. 抢劫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ATM机和运钞车。
  12. 多次抢劫(3次以上),每次都到达犯罪既遂的标准。
  13. 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是结果加重犯,只能是一个行为,否则单独构成故意杀人。抢劫行为直接导致的重伤或者死亡有因果关系的,也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14.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不属于冒充,不构成此罪。
  15. 持枪抢劫,必须是真枪。持枪抢劫区分既遂和未遂。
  16. 269条转化型抢劫,是盗窃、诈骗、抢劫罪,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这个暴力要具有攻击性,暴力具有被动性,如以摆脱的形式使用的暴力需要造成轻伤以上,都需要当场实施。如前面一个行为难以定罪(盗窃罪数额显著轻微),那么暴力要造成轻伤以上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
  17. 共同盗窃后逃跑,如其中一个为了逃跑打人的,另一个没有参与的不构成转化型抢劫。
  18. 抢劫造成多少损失,认定多少数额。
  19. 抢劫罪与飞车抢夺之间的关系。抢夺是单一行为,抢劫是复核行为。飞车抢夺造成人身伤亡的属于抢劫,没有的属于抢夺。

盗窃罪

  1. 借给他人财物,在他人占有下又偷回来的,且不表明自己已取回的,属于盗窃罪。
  2. 盗窃罪的客观行为,秘密窃取,秘密相对于被害人而言。
  3. 一般盗窃都要到达一定数额,但入户盗窃,扒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这四种没有数额限制。
  4. 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5. 主观上只有占有数额较大的故意,客观上取得了数额巨大的,只对数额较大成立盗窃罪。
  6. 未遂要有客观危险的可能性。
  7. 多次盗窃,不要求每次盗窃都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8. 盗窃罪销赃的,原则上只定盗窃罪一罪,但销赃数额严重过高的,成立诈骗罪。
  9. 盗窃违禁品不计算数额(盗窃枪支属于特别法,跟盗窃罪是法条竞合)
  10. 盗窃罪要取得财物或控制财物。

诈骗罪

  1.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
  2. 处分财产,首先要有处分权,财产所有权人和管理人。要有处分能力,要有处分行为,要放弃对财物的占有。
  3. 财产包括债券和债物。
  4. 处分意识,两种观点,具体清楚的处分,抽象概括的处分(主流观点)。
  5. 诈骗罪要有,处分权,处分能力,客观上有处分行为,主观上处分意识,自愿处分财产。
  6. 偷换商家二维码案件,属于盗窃罪(多种观点,有有诈骗罪的观点)。
  7. 诈骗与盗窃的区别。三角诈骗,骗所有权人意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有处分权的是诈骗罪,没有处分权的是盗窃罪。暗中掉包的成立盗窃罪。调虎离山的成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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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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