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1.在刑事诉讼职能里,证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是不行使诉讼职能的。
2.刑事诉讼结构:在五种诉讼结构里,只有纠问式诉讼结构中法官主动追究犯罪的:在职权主义诉讼结构中,虽然法官依职权推动诉讼进程,但也得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不能主动追究犯罪。
3.我国诉讼构造属于职权主义诉讼构造,但是完整的控辩审三方得到审判阶段才有,审前阶段都只是控辩双方的对抗。
4.诉讼价值分为独立价值与工具价值。工具价值是指保障刑法内容实现有关的。独立价值是指与刑法内容实现无关,甚至有可能阻碍刑法内容实现的,也就是刑诉法自己所体现出来的法治、民主、人权等价值。具体体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非法证据排除、一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当事人和解制度、上诉不加刑等。
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首先,显著轻不能省略掉“显著”二字,如果是“轻微”则不属于法定情形。其次,过时效要看清楚有没有立案,如果没有立案的,才会存在过追诉时效问题的。再次,告诉才处理,侮诽暴虐侵。只有侵占属于绝对告诉才处理,换而言之,要判断侮诽暴虐是否属于告诉才处理,得看情节,如果题干告诉你情节严重的,那么该案不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而是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最后,审判前的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都是用“决定”,而中止审理用“裁定”,宣告无罪用“判决”。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1.“诉讼参与人”是一个特指概念,并不是所有参与诉讼的都叫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首先要将本案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除掉。其次,哪怕除掉后,也只有以下12种身份的人才叫诉讼参与人: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民原告人、附民被告人;法代、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换言之,判断是否属于诉讼参与人,得看清楚是否有上述身份。
2.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重点。有几点需要注意的:第一,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并不是所有的被害人都能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的,只有控告人身份的被害人才享有这项权利,换言之,这里的申请复议复核权是专属于控告人身份的被害人的,其他人包括近亲属都没有这顶权利(近亲属可以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如果被害人死亡,符合公转自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但不能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第二,公诉案件被害人要向法院起诉,得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原来的公诉案件要侵犯他的人身或财产权利;二是公安、检察院己经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第三,公诉案件被害人没有上诉权,也没有抗诉权,只有针对未生效的判决申请检察院提起二审抗诉的权利。第四,被害人有人身保护权,但没有经济补偿权。
3.证人也是重点。
(1)证人的资格,必须得知道两点:第一,一般证人是要在诉讼外了解案情的。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侦查人员在侦查中了解的案件情况出庭的,也是证人身份。注意,这里的案件情况指的是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情况,典型的就是卧底侦查。如果侦查人员就侦查活动合法性出庭说明,因为是就他的工作说明,所以仍然是侦查人员身份。第二,不能单凭年幼或者精神上有缺陷等就排除他作为证人的资格。要排除,必须得符合实质要件不能正确表达、不能明辨是非。
(2)证人的权利:第一,经济补偿权是专属于证人的权利,其他人 (包括被害人等)不享有这项权利。同时,经济补偿权不补误工费。第二,人身保护权的权利主体包括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其中近亲属的范围仅限于上下左右。第三,人身保护权里,危恐黑毒四类案件公检法可依职权,也可依申请提供保护,但其余案件只能依申请。
(3)近亲属的总结:第一,一般是上下左右,但有一个例外,回避的法定理由中,近亲属扩展至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第二,权利主体没有近亲属的(总结不全,但能应付考试):申请的主体没有近亲属;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没有近亲属;当然,自诉案件近亲属也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